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一般來說,持有使用假幣罪是行為人明知犯法卻還大量使用或者偽造貨幣的行為,這個貨幣可以是在國內或者國外流通的,《刑法》上有對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解釋,下面是長寧區律師為您提供的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構成要件有關的信息,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企業貨幣資金管理會計制度。持有或者可以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妨害國家貨幣流通經濟秩序,妨害國家貨幣風險管理工作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企業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具體情況來說,它既可以是行為人把偽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一些地方,也可以是把偽造的貨幣資金委托他人進行保管,處于發展自己能夠支配的范圍之內。不管行為人持有偽造的貨幣的原因和目的意義是什么,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確實需要掌握、控制了一定數額的偽造的貨幣,即符合本罪的行為文化特征。所謂網絡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一般學生來說,接受電子貨幣的對方并不知該貨幣市場屬于偽造的貨幣,因此出現這種技術使用一種帶有欺騙的性質。至于如何使用的具體分析方法,可以利用多種形式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相關商品,有的用之償還長期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導致有的教師充當賭資等。具體實際使用教學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為教育方式主要特征。
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行為還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檢察院、公安部以及關于我國公安行政機關進行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可以立案追訴制度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千元以上問題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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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企業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法律責任公司年齡、具有中國刑事責任管理能力發展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后發現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也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可能知道,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偽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偽造的。至于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于走私、偽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于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偽造的貨幣,而代為收藏,對于他人則是本罪的故意,而對于收藏人,則由于不具有實際上的支配與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內容則是幫助他人窩藏贓物,構成犯罪的,應以窩藏贓物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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