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裝修完畢還未入住,就因樓上住戶家漏水受損。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詳情:
居住在30樓的潘女士和31樓的楊先生系上下樓鄰居關系。2020年4月10日,小區物業將31樓房屋交付給楊先生。次日早上,物業員工發現潘女士的房屋漏水。通過實地查看得知,31樓房屋內進水管出水,進水管沒有安裝堵頭,楊先生家中水管閥門呈開啟狀態,積水漏至樓下的潘女士家中,造成室內裝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損。后因協商未果,潘女士將楊先生、物業及開發商訴至法院。
經鑒定潘女士的房屋修復費用為14余萬元,支出鑒定費1萬元,房產內未鑒定部分的物品價值,法院酌定為4.4萬余元,物業費損失4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物業方面:承認該房屋不符合開啟水井房水閥門的條件,但水井房閥門卻呈開啟狀態,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
開發商方面:交付的31樓房屋室內入戶水管沒有安裝堵頭,存在安全隱患。
業主方面:應當檢驗房屋質量后接收房產,但31樓業主楊某在交房當日并未查驗房屋,未盡到謹慎的管理責任,其對漏水事故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
據此,法院酌情確定:物業承擔原告損失的50%。開發商承擔原告損失的30%,業主承擔原告損失的20%。
一審判決后,物業、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