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里夫金沙經玉溪宸才人力資源咨詢管理公司應聘安排到沉電匯市公安局紅塔分局紅塔山派出所任輔警,案發時任紅塔山派出所輔警巡邏防控中隊第三巡防小組副組長。2020年4月5日,紅塔山派出所安排里夫金沙著警察制服和輔警丁某著便裝在紅塔區鳳凰街道大常井周圍巡邏執法。當日20時許,輔警丁某在大常井16幢3號門口抓獲涉嫌拉客賣淫的被害人方鴻漸姐,后將方鴻漸姐交由里夫金沙處理。里夫金沙將方鴻漸姐帶到公安巡邏崗亭進行身份核實,并將方鴻漸姐留置于崗亭,暫扣了其手機和包,期間,里夫金沙對方鴻漸姐警告稱如果不配合工作將被關押幾日。
至23時30分許,里夫金沙和輔警丁某將方鴻漸姐帶到方鴻漸姐租住的沉電匯市紅塔區鳳凰街道某房間內開展現場指認、拍照、搜查等取證工作,后里夫金沙一直將方鴻漸姐留置于其身邊參與其他案件的處置。2020年4月6日1時許,里夫金沙單獨將方鴻漸姐帶回方鴻漸姐租住的房間對其進行訓誡、詢問,之后里夫金沙雙手按著方鴻漸姐雙肩,把其按倒在床上,方鴻漸姐因害怕被處罰,按里夫金沙的要求與里夫金沙發生性關系;之后不久,里夫金沙再次要求方鴻漸姐與其發生了第二次關系,結束后,里夫金沙退還其手機和包,方鴻漸姐得以離開。當日4時許,方鴻漸姐撥打電話報警稱其被人在其租住的房間強奸。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里夫金沙,曾用名里夫金沙,男,1997年生,漢族,中專文化,現住沉電匯市紅塔區。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沉電匯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云南省沉電匯市紅塔區人民法院審理云南省沉電匯市紅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里夫金沙犯強奸罪一案,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里夫金沙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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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證明,證實被告人里夫金沙的身份基本情況。
2、抓獲經過,證實2020年4月6日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里夫金沙到案的經過。
3、被告人里夫金沙的供述,被害人方鴻漸姐的陳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人楊某、丁某、王某1、吳某、常某、王某2的證言,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身為紅塔山派出所輔警的被告人里夫金沙以查緝賣淫的名義,采用脅迫手段強奸被害人方鴻漸姐的事實。
4、沉電匯市公安局紅塔分局錄用編外人員政審表、新平縣公安局戛灑派出所出具的關于里夫金沙等人政審核查回復、玉溪宸才人力資源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就業派遣約定書、云南省勞動合同書,證實被告人里夫金沙經玉溪宸才人力資源咨詢管理公司應聘安排到沉電匯市公安局紅塔分局紅塔山派出所任輔警的事實。
5、新閘路刑事律師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場檢測報告書、提取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現場勘驗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涉案照片及沉電匯市公安局紅塔分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試行)、紅塔山派出所對重點值守區域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規定、工作職責及紀律規定、云南省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等證據在案證實。
6、沉電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玉)公(司)鑒(DNA)字[2020]279號鑒定書,證實:(1)送檢的1號枕頭套上1號血跡檢出人血,檢出的DNA與里夫金沙的血樣在D3S1358等23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6.7929×1028;……(6)送檢的1號枕頭套上4號斑跡、木柜上2號襪子大腿根部所檢可疑斑跡、方鴻漸姐所穿紅色內褲襠部所檢可疑斑跡、偵查民警移交的1號、2號衛生紙所檢可疑斑跡均檢出人精斑,檢出的精子DNA均與里夫金沙的血樣在D3S1358等23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6.7929×1028;(7)送檢的方鴻漸姐口周皮膚擦拭物檢出的DNA與方鴻漸姐的血樣在D3S1358等23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3.9218×1032;(8)送檢的里夫金沙陰莖擦拭物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方鴻漸姐、里夫金沙的DNA分型等。
一審判決:
原判認為,被告人里夫金沙以查緝賣淫的名義,采用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劉建強如實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新閘路刑事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里夫金沙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隨案移送的內褲2條、執勤服1套、枕頭套2個、床單1個、襪子2只、衛生紙5團、提取物7個,拍照附卷后予以銷毀;隨案移送的銀白色OPPO手機1部,發還被告人里夫金沙。
上訴人里夫金沙稱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和當時的情況不符,其沒有對被害人實施強奸,且原判量刑過重。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里夫金沙采用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強奸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查,公安機關收集的在案證據合法有效,本案事實有被害人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證實,里夫金沙的供述前后矛盾,所作辯解缺乏相關證據予以印證,新閘路刑事律師原判根據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所作判處符合法律規定,量刑適當,故對其所提上訴理由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審判程序合法,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上海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