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家庭律師:孩子遭受家庭暴力的新聞層出不窮,這往往也是離婚夫妻爭奪孩子撫養權的重要原因。那么如果孩子遭受家庭暴力應該怎么辦?上海婚姻律師想通過一個實際的家庭暴力案例來回答你的問題。
【案件詳情】年僅10歲的圓圓(女)與父親朱某、繼母徐某共同生活。朱某和徐某常常以“教育”的名義對圓圓進行毆打,樹棍、尺子、數據線等等都成為體罰圓圓的工具。日常生活中,圓圓稍有不注意,就會被父母打罵,不管是身上還是臉上,常常舊痕未愈,又添新傷。長期處于隨時面臨毆打的恐懼中,圓圓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區婦聯在知悉圓圓的情況后,立即開展工作,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詢問筆錄、走訪調查材料、受傷照片等家暴證據,請求法院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判決】法院受理本案后,經審查,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天制作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民事裁定書:一、禁止被申請人朱某、徐某對圓圓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朱某、徐某威脅、控制、騷擾圓圓。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如二人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律師解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經作出,承辦法官立即送達被申請人、轄區派出所、居委會及婦聯,落實保護令監管事項,并專門與被申請人談話,對其進行深刻教育,同時去醫院探望正在接受治療的圓圓。法院和婦聯對圓圓的情況保持密切關注,及時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定期回訪,督促朱某、徐某切實履行監護職責,為孩子的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律師分析】上海婚姻家庭律師分析: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續,是家庭、社會和國家的未來。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員應為孩子營造良好的成長氛圍,以恰當的方式引導和教育孩子,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本案中,圓圓的父母動輒對其謾罵、毆打、體罰,對孩子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給其童年留下暴力的陰影。《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隨著反家暴工作的不斷深入,對于自救意識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婦聯等職能機構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越來越多。勇于對家暴亮劍,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法院、公安、婦聯、社區等部門構建起嚴密的反家暴聯動網絡,全方位地為家庭弱勢成員撐起“保護傘”。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來,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計發出1238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切實履行制止施暴者、保護受害人的司法職責。
所以,如果孩子遭受家庭暴力,請你一定要及時報警或者想婦聯反應,如果實在不知道應該怎么辦,可以找上海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