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規章制度,怎樣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
企業有權制定規章制度,但是并不是說企業的規章制度都對員工有約束力。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規章制度要對員工發生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必須要向員工公示,令員工知曉并簽字確認。
(2)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不能與強制性法律法規相抵觸;
(3)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即要經過工會、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企業規章制度如果欠缺生效要件或者內容違法等,用人單位將面臨下列法律風險
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規章制度違法,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企業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一些規章制度因無法律效力而失去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且不與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相沖突的,才可以在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中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將會不予適用。
(4)企業失去了抵御勞動爭議風險的強有力的手段。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維護企業日常管理及生產正常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企業文化內涵,創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同時,由于勞動爭議的復雜多樣,僅靠勞動合同是不夠的,企業更需借助規章制度才能處理解決。因此,作為調解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的企業規章制度,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制定的規章制度無效,企業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將陷于被動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也失去了企業抵御勞動爭議風險強有力的手段。同時如果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無效,它就會像一個定時炸彈,不但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反而隨時有可能引爆,對企業產生危害。
(5)企業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監察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勞動監察,并可以根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1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上海市專業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