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顯然是不恰當的。只有當本罪的行為人不被要求為“非銷售目的”時,上述行為才構成本罪。因此,上述區分標準增加了犯罪認定的難度。實際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就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罪;行為人以出賣婦女、兒童為目的的,是更嚴重的販賣婦女、兒童罪; 由于只有一種行為,因此只能被確認為販運婦女和兒童罪。上海法律顧問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由上可見,承認此罪與彼罪之間的包容關系,更利于認定犯罪。既然嫖宿幼女的行為同時符合奸淫幼女罪的構成要件,就不應使二者之間處于對立關系或排斥關系,相反,應認為二者之間具有包容關系乃至部分同一關系。
質言之,完全可以認為刑法分則對奸淫幼女規定了三種類型:一是普通的奸淫幼女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嫖宿幼女類型的奸淫幼女,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奸淫幼女的情節加重犯,其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應地,對與幼女發生性交的案件,也應分為三種情形處理:其一,與幼女發生性交,既不屬于嫖宿幼女,也不具備奸淫幼女的加重情節的,認定為奸淫幼女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與賣淫幼女發生性交(屬于嫖宿幼女),不具備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加重情節的,認定為嫖宿幼女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三,與幼女發生性交,不管是否屬于嫖宿幼女,只要具備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加重情節之一的,應認定為奸淫幼女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換言之,即使是嫖宿幼女,但只要具備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之一,就不能僅認定為嫖宿幼女罪,而應認定為具有加重情節的奸淫幼女罪。以下三點可以為上述結論提供理論依據。
第一,倘若我們認為嫖宿幼女的一個企業行為,同時觸犯了嫖宿幼女罪與奸淫幼女罪,屬于自己想象競合犯,那么,按照中國從一重罪論處的原則,能夠可以得出通過上述研究結論。
肯定嫖宿幼女的行為可以成立自己想象競合犯,是有理論研究根據的。按照我國刑法相關理論的通說,法條競合時存在這樣一個法益侵害事實,想象競合時存在數個法益侵害事實。嫖宿幼女作為一個企業行為既侵犯了幼女的性的自主權(或者學生身心發展健康),也侵犯了中國社會經濟管理工作秩序,存在以下兩個法益侵害事實,屬于我們想象競合犯,因而應從一重罪論處。
其次,如果認為嫖娼犯罪是法律條款的競合,也可以得出上述結論。
一方面,如果認為與少女發生性關系的付費行為不僅包括性交,而且行為類似于性交,而強奸少女的行為僅限于與少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則與少女發生性關系的罪行是與與少女發生性關系的罪行的交叉關系(與少女發生性關系的罪行不一定是與少女發生性關系的罪行,反之亦然)。對于交叉關系,應該采取法治優于法治的原則。
另一方面,如果認為嫖娼少女的客觀行為與嫖娼少女的客觀行為相同,那么嫖娼少女的犯罪尤其與嫖娼少女的犯罪有關。不可否認,當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同一法律的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時,應當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處理。但在特殊情況下,應遵循法律重于法律輕法律的原則,即定罪量刑應依法執行,法定刑最重。這里,“特殊情形”是指以下兩種情形:法律明確規定重罪的處罰。
例如,《刑法典》第三章第一節第149條第2款規定:"生產或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在每一條下均構成犯罪。同時構成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第140條是普通條款,第141條至第148條是特別條款。原則上,符合特別規定和一般規定的,定罪處罰按照特別規定的規定執行,但一般規定從重處罰的,定罪處罰按照一般規定的規定執行。
上海法律顧問覺得,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按照一般規定定罪量刑,但沒有禁止性規定,當按照特別規定定罪量刑不能與罪刑相適應時,定罪量刑應以法律比法律更重要的原則為基礎。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許多對犯罪的特殊規定并不輕,但其法定刑卻比一般的法定刑輕,如果絕對采用特別法而不是英美法的定罪量刑原則,就會造成犯罪與刑罰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