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法律顧問帶我們先來明確一下股東權力都有哪些,股東權利可分為兩類: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
前者如股東身份權、資產收益權、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后者如參與決策權,選擇、監督管理者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知情權。其中,財產權是核心,是股東出資的目的所在,管理參與權則是手段,是保障股東實現其財產權的必要途徑。在我們傳統理解中,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的程度,無論是直接決策或者是選任管理人,都要和其股權占比掛鉤,持股比例越高在公司就越有話語權,如果占股能實現絕對控股比例,公司則可稱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然而,在認繳制大背景下,公司的管理真的是這樣嗎?我們先設想一個場景,張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創立一個公司,張三占股51%,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19%,從股權分配上來看張三是控股大股東,但是張三認繳自己的股份,李四、王五全部實繳,如果三人按照股權比例來行使股東的所有權利,是不是對李四、王五顯失公平,股東的合法權益也變得岌岌可危。
當然,我們的法律是不會讓這種極端的情況出現的,先來看一下股權比例與股東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過以上兩條法律規定,我們不難總結出《公司法》原則上是規定股東按照實繳比例行使分紅權與優先認繳出資權,雖然尊重公司意思自治,但仍嚴格限制,如果想按照認繳比例行使分紅權和優先認繳出資權需由全體股東約定同意。
表決權的行使《公司法》原則上規定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文意理解也就是認繳出資比例行使,但也規定公司意思自治優先于法律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以及九民紀要也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跟進一步的規定,核心精神是和我們上文的分析一致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九民紀要第七條,【表決權能否受限】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我們繼續就股權比例與股東權利的問題展開延展,我國法律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那么,股東之間可否約定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
公司章程可否規定同股不同權(AB股)?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直觀的分析一下這些問題。2011民提字第6號,深圳市啟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啟迪公司)與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公司)、開封市豫信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下稱豫信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科美投資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在這個案件中,啟迪公司占股比例55%,約定分配比例16%,實際出資0;豫信公司占股比例15%,約定分配比例4%,實際出資0;國華公司占股30%,與欸的那個分配比例80%,實際出資7000萬。這樣的股權比例和股東權利完全突破了我們的傳統認識,也反映出了我國公司法關于出資的法律規定、章程規定與協議約定的沖突與協調問題,那么公司這樣的意思自治行為是否有效呢。
最終,最高法裁判認為,1,在注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我國法律并未禁止股東內部對各自的實際出資額和占有股權比例做出約定,這樣的約定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基本對外功能實現,并非規避法律的行為,應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2、啟迪公司、國華公司、豫信公司約定對科美投資的全部注冊資本由國華公司投入,而各股東分別占有公司約定份額的股權,對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別約定,這是各方對各自掌握的經營資源、投入成本及預期收入進行綜合判斷的結果,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屬有效約定,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
占有股份的的比例,具體可以劃分4個比例范圍:
1、占股20%以下(不含),一般以記賬用: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2、占股20%-50%,達到重大影響,一般稱聯營企業,一般記: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
3、占股50%,達到共同控制,一般稱合營企業,一般記: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
4、占股50%以上,達到控制,合并,一般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
其中2、3這兩個比例,可以稱為:非合并的長期股權投資,因為不是你一個說了算,當你的占股比例超50%,就你說了算,那就合并,成老大了。
分析至此,我們提出的問題也都有了答案,不難看出公司章程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中所能發揮的舉足輕重的作用,故而我們建議公司經營者們,善用公司章程,最好對出資期限、分紅權、增資認購權、表決權做出規定。另外,股東之間對于股東分紅權、增資認購權、表決權有特殊約定的,建議在有全體股東認可的書面協議的同時,將協議內容同步體現在公司章程上。最后我們建議,為避免股東權利行使出現糾紛,除非特殊經營需要的情況,建議約定按照實繳資本行使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