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近年來,國內婚前購置房屋、婚后還貸的情況亦越發普遍。該案例回應了一種情況:在一方婚前買房,婚后用工資收入還貸,另一方用工資收入支撐家庭生活的情況下,離婚時另一方雖無法分割房產,但可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的共同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黃浦外灘律師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案件回顧:
2017年,小紅和小東登記結婚。小東婚前以其名義購得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A房,總價約200萬元?;楹?,雙方約定共同還貸。兩人因家庭瑣事矛盾升級,感情逐漸破裂。2019年10月,小紅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小東向其補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金額的一半約13萬元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
小東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小紅的其他訴訟請求。小東稱該房貸還款賬戶有他的婚前財產2萬余元,且他母親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他另一銀行賬戶轉入10萬元,小東稱他將這筆錢轉入了支付寶,自2018年2月27日起便通過支付寶余額轉入房貸還款賬戶的形式進行還貸。
2020年3月至10月期間,小東母親又向小東房貸還款賬戶陸續轉賬13.5萬元幫助小東還貸。小東認為,其婚后的還貸款項實為其母親資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因此該房產屬他個人財產,小紅無權要求補償。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后發現,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雙方共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6萬余元。目前該房屋已增值百萬余元。法院審查小東提供的證據后,認定該房屋的貸款在雙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東婚前財產2萬余元進行還貸,該部分款項應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貸款,大部分由小東轉賬支付,但小東提供的銀行流水不能證實為其母親轉至銀行的10萬元是用于還貸的???,另2018年5月,小紅亦轉賬5000元至該賬戶由小東負責還款。而對于2020年3月后小東母親每月的轉賬,法院認為發生在小紅提起離婚訴訟之后。黃浦外灘律師因此法院沒有采納小東的說法。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準許小紅與小東解除婚姻關系,小東應向小紅補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子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12萬余元及還貸增值部分的一半約19萬元。上?;橐雎蓭熥稍?/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