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司法解釋(1)第二十九條對子女結婚后父母出資買房的性質作出了新的規定:有約定的,沒有明確約定或者不明確約定的,按贈與處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司法解釋(1)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此時后買房有爭議,將使用新的規定。然而,許多父母在這個時候之前為他們的孩子買房子。買房時,他們通常不讓孩子發放借據,也不清楚是贈與方還是雙方。
如果將來發生爭議,法院將如何處理?
經案件檢索(為排除登記對贈與方或雙方的影響,我們檢索的案件均以夫妻名義登記),法院一般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1、第十六條直接適用私人貸款司法解釋,首先考慮是否存在貸款關系。父母的舉證責任很小。即使沒有借據,法院仍將認定為貸款,夫妻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2、舊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直接適用,認為父母應當以貸款的形式證明出資。如果不能證明,應被視為贈與雙方。
3、即使出資發生在2021年之前,出資性質仍按照《民法典》第二十九條的司法解釋(一)確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將被視為贈與雙方。
4、出資發生在2021年之前,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司法解釋(1)第29條規定,在父母表達贈與意圖的前提下,解決贈與方或雙方的問題。本文著名婚姻律師上海不能得出結論,只要父母將房屋轉讓給夫妻,就是贈與。主張贈與方應證明贈與是贈與,否則應承擔敗訴的后果。
綜上所述:無論是適用原司法解釋還是新司法解釋,法院都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要么被認定為貸款,要么被認定為贈與(對雙方)。然而,在適用新司法解釋的條件下,法院認定大多數給予雙方的案件。
對新司法解釋或舊司法解釋的適用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因為父母的出資時間與子女的離婚時間有時間間隔。
如果房子以孩子的名義登記,這里有兩種情況:父母是全額還是部分。
如果父母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全資購房,如果出資發生在2021年之前,仍將被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3)第七條明確規定。
如果出資發生在2021年以后,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若干關鍵問題的理解和適用文章中的觀點仍然被視為對子女一方的禮物。
還記得我們在《父母以買賣的形式贈與財產,以子女一方的名義登記,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一文說,父母以買賣的形式將房屋贈與給子女一方的名義,被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因此,2021年以后,父母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全資登記,在司法實踐中肯定會有爭議。
當父母部分投資買房時,法院仍然對貸款或贈與有不同的看法。當父母投資被認定為贈與時,是贈與方還是雙方也存在爭議。然而,可以預測,在新司法解釋生效的前提下,被認定為贈與方的可能性將增加。
經過著名婚姻律師上海以上分析,父母為子女婚后出資買房的爭議仍然很大。但2021年以后,畢竟新婚姻家庭司法解釋(1)第29條已經規定,為了降低自身風險,無論是全資買房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以一方名義還是雙方名義登記,父母在子女買房前還是買房時,最好與子女簽訂贈與協議,明確出資僅為子女一方的贈與。
以下為一份父母出首付的贈與協議模板。
贈與協議
贈與人:
張某1,男,漢族, ×× 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
趙某,女,漢族, ×× 年××月 ××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
受贈人:
張某2,男,漢族, ×× 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
張某2是張某1、趙某的兒子,張某2于×× 年××月 ×× 日與王某登記結婚。現張某2欲購買A處房屋一套,張某1、趙某自愿為張某2出資50萬元作為張某2購買房屋的首付,該出資視為對張某2一人的贈與,與其配偶王某無關。
張某1、趙某于×× 年××月 ×× 日之前將50萬元直接匯至張某2名下賬戶:
開戶行:
戶名:張某2
賬號:××××
張某2對此贈與表示接受。
贈與人: 受贈人: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