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新規
廣東: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廣東省人民政府11月下旬發布《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21年12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21個地市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其中,廣州、深圳執行一類標準,廣州市調整為2300元/月,深圳市調整為2360元/月,兩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均為22.2元/小時。
內蒙古: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也于近日印發了《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通知》明確,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全日制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980元、二類地區1910元、三類地區18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20.8元、二類地區20.1元、三類地區19.5元。
重慶: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實施
《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將藥品、醫用耗材的集中帶量采購對醫療機構履行合同、推動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上升為立法制度,同時授權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的監督管理辦法,為進一步規范集采工作提供了法規支撐。
貴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施行
《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積極履行加強未成年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預防犯罪教育、樹立優良家風、及時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等責任。
廈門:島內新房將實施搖號公開銷售
日前,由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廈門市新建商品住房公證搖號公開銷售實施方案》正式印發。根據《方案》,12月1日后出讓的島內所有商品住房項目,都將實施公證搖號公開銷售。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的“無房家庭”,上海曹家渡律師在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項目時,將可優先搖號、優先選房。
青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新變化
《青海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將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上海曹家渡律師介紹,此次改革,把原來由個人賬戶保障的門診多發病、常見病納入統籌基金報銷范圍,并適當向退休人員傾斜。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報銷:在職職工在三級、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比例分別為50%、60%。退休人員報銷比例在以上基礎上提高10%,分別達到60%、70%。
※ 全國性新規
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地下水管理,《條例》從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條例》提出,除特殊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在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制度。強化對污染地下水行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行為。
11項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全程電子化審批
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決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對“從國外引進農業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等11項行政許可事項(含部分子項或許可情形)實施全程電子化審批。申請人不再需要提交紙質申請表和申請資料,可通過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平臺提交申請并上傳電子版申請資料,在平臺中即時查詢受理和審批結果信息。農業農村部根據網上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并作出審批決定,審批通過的,將發布公告或發送證書、批件。
《電動車組救援制動指令轉換裝置》等12項鐵道行業標準實施
國家鐵路局發布《電動車組救援制動指令轉換裝置》等12項鐵道行業標準,其中新制定標準7項,修訂標準5項,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此次發布的12項標準為機車車輛、通信信號專業的技術標準。標準的制修訂為產品的設計、制造、檢驗、應用提供了技術依據,對保障鐵路運營安全和提高產品質量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由于全部技術內容已納入其他已發布實施的鐵路技術標準中,即日起《鐵道車輛非動力車軸設計方法》(TB/T 2705—2010)等10項鐵道行業標準廢止。公眾可登錄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主頁《標準規范》欄目查詢相關信息。
這10類36種漁具禁止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使用!
為加強長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推進水域生態修復,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農業農村部發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范圍禁用10個類別36種具體漁具,切實保障長江禁捕工作順利實施,該目錄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農業部關于長江干流禁止使用單船拖網等十四種漁具的通告(試行)》(農業部通告〔2017〕2號)同時廢止。
《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正式施行!
國家藥監局發布《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適用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獲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藥品注冊申請人開展的藥物警戒活動。《規范》明確,持有人和申辦者應當建立藥物警戒體系,通過體系的有效運行和維護,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持有人和申辦者應當基于藥品安全性特征開展藥物警戒活動,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安全風險,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持有人和申辦者應當與醫療機構、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協同開展藥物警戒活動。上海曹家渡律師鼓勵持有人和申辦者與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相關方合作,推動藥物警戒活動深入開展。
《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加監管規定》共五章二十二條,包括總則、附加監管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審慎監管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附加監管指標要求,包括附加資本、附加杠桿率等。二是明確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要制定集團層面的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并按規定提交人民銀行牽頭的危機管理小組進行審查。三是明確審慎監管要求,包括信息報送與披露、風險數據加總和風險報告、公司治理要求等。
醫保轉移接續“跨省通辦”實施
近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與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保障了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醫保權益。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跨統籌地區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動,不得重復參保和重復享受待遇,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1.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應申請轉移接續。
2.居民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戶籍或常住地變動跨統籌地區流動,原則上當年度在轉入地不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按轉入地規定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后,可申請轉移接續。
3.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制度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上海醫療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