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刑法第291條之一),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相關知識請跟隨靜安律師一起了解。
其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概念與罪名來源
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概念
投放虛假危險物資罪,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迫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罪名來源
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均沒有規定本罪,1997年訂正《刑法》時也沒有規定本罪。為了順應懲治可駭舉止犯法的需求,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1年12月29日經由過程《刑法修正案(三)》,增設了投放虛假危險物資罪這一新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肯定罪名的增補劃定》(2002年3月15日 法釋[2002]7號)根據《刑法修正案(三)》第8條規定了“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罪名。
其二、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客體
投放虛假危險物資罪侵占的客體是失常的社會大眾秩序。所謂失常的社會大眾秩序,是指依據標準、劃定規矩建立起的社會運轉的精良狀況。行為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必然給社會公眾心理造成恐懼,使他們在生產、工作、經營、教學、科研和日常生活中失去安全感,從而破壞社會穩定,引發社會混亂。因此,對這種行為必須予以懲治。
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客觀方面
投放虛假危險物資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投放虛假的爆炸性、迫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投放的物資必須是虛假的危險物資。假如行為人投放的不是虛假的危險物資,而是真實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也不構成本罪,而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其次,行為人應以必定體式格局表現其投放的是擁有爆炸性、迫害性、放射性、流行癥病原體等物資。不然,假如行為人純真實行了投放這類虛假危險物資的行動,而沒有表現其投放的是擁有爆炸性、迫害性、放射性、流行癥病原體等危險物資,那么這類行為就不會引起公眾的心理恐慌,進而導致社會公共秩序混亂,因而也就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所以,行為人在實施投放行為之時或其前后,必須以一定的方式顯示其投放的是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至于行為人是以暗示或者言詞明示的方式,還是借助特定的環境以其他方式顯示,對犯罪成立沒有影響。
最后,本罪是效果犯,行為人投放虛假危險物資必須造成緊張侵擾社會秩序的效果,一般表現為行為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造成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對象的恐慌。
三、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主體
投放虛假危險物資罪的主體是普通主體,凡年滿16周歲、擁有刑事義務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客觀方面是有意,即行為人明知本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行為可能或必然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
理論上普遍覺得,明知包孕“明確曉得”和“應該曉得”兩種。所謂明確曉得,是指行為人切實的曉得所投放的是虛假的爆炸性、迫害性、放射性、流行癥病原體等危險物資;所謂應該曉得,是指行為人雖然不確切知道是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但根據相關情況能夠判斷出該危險物質不可能是真實的。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假如行動人在客觀上其實不覺得所投放的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而認為是實在的危險物質,雖然該危險物質在客觀上是虛假的,也不構成本罪,而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險物質罪,犯罪形態表現為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2)假如行動人在客觀上覺得投放的r是虛假的危險物資,但實際上是實在的危險物資,從而危害公共安全,對此如果行為人對于這種錯誤認識存在過失,符合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應當按照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處理。
(3)假如行為人關于投放的危險物資的虛實擁有一席意識,在認識上不克不及肯定本人投放的是實在的仍是虛假的危險物資,不論行為人投放的危險物資是實在的仍是虛假的都不違背其意志,即對傷害效果的產生采用放任的生理立場。在此種情況下,假如行為人投放的危險物質是實在的,因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所以無論其心態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只要其實施了投放行為就必然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也就必然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如果行為人投放的危險物質是虛假的,那么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由于間接故意不存在未遂問題,所以行為人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放任態度就無法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工具不能犯的未遂犯。至于此種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行為是否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那就要根據該行為是否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危害后果來進行判斷。
在實際中這種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我們一定要制止,以免造成嚴重的后果。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也可以在線咨詢靜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