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損失賠償。而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刑事案件會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接下來靜安律師就為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到您。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00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保全措施問題進行了修改。 一是明確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財產在性質上屬于“保全措施”;二是增加了“凍結”的保全手段;三是民事原告、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四是需要人民法院采取保護措施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上述修改主要是為了保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執行,加強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根據本文:
1.人民對于法院進行受理附帶民事法律訴訟后,可以通過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包括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的申請國家采取保全控制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為便于學生及時、有效管理執行保全制度措施,人民需要法院認為可以發展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告人的財產問題線索。當然,為維護被害方合法權益,保障附帶民事裁判能力得到提高執行,必要時,即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保全申請工作或者我們不能實現提供個人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2.在緊急情況下,發現被告人的財產被隱匿、轉移,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前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3.人民通過法院需要采取保全控制措施,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法律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企業除外。主要是:其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發展提出問題采取保全制度措施進行申請的,人民選擇法院認為可以要求其能夠提供融資擔保;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社會人民共和國法院受理案件前申請國家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人員應當要求其提供信用擔保。其二,考慮到學生對于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啟動需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工作的完結,被害人已經無法實現自主掌控,故對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申請世界人民法院應該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申請人在中華人民法院必須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系統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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