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被告苗新華委托我作為苗新華故意殺人案的辯護人再審,出庭為他辯護。在查閱了所有案件卷宗和材料之后,辯護人會見了被羈押的原被告,并充分了解了案情。辯方認為,從整個案件來看,原判判定苗新華犯有謀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依法認定,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苗新華無罪。靜安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本案缺乏企業能夠進行認定繆新華及其他四名原審被告人實施網絡犯罪的客觀存在證據。本案有殺人、分尸、拋尸三個進行現場,偵查機關通過收集、提取了中國一些社會客觀存在證據,但現有研究客觀分析證據中,無一能指向五名原審被告人,并不能充分證明五名原審被告人可以實施了殺人、分尸、拋尸行為。
尸檢研究情況,并不能夠支持“機械性窒息導致死亡”的結論,被害人死因并未進行查明。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楊某死因法醫鑒定報告》 ,沒有。2003年4月27日,寧德市公安局發布《 Ninggong 刑法技能(2003)》(見審前第三卷,第517-519頁) ,該名女子(楊某)的尸體被發現死于頸部外力引起的機械性窒息。
值得注意的是,該報告的發布日期為2003年4月27日,即2003年4月23日苗新華供認“勒死楊某”之后(見2003年4月23日《苗新華訊問筆錄》審前第二卷第110頁; 2005年8月1日柘榮縣公安局《關於2003年4月19日故意殺人案件偵查情況的聲明》 ,2005年中國寧德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第15頁) ,即“教訓第一”。
公安部1996年7月25日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械性窒息尸體檢驗》(GAT150-1996)附錄C規定了機械性窒息死亡的一般體征和內部體征。其中,一般跡象包括:面部充血和發紺;面部皮膚和結膜下出現點狀出血;尸斑出現較早;身體慢慢冷卻;流涎,排便和精液排出。
尸體的內部特征包括:深紅色的血液流動;內臟淤血;漿液性和粘膜下點狀出血(Tardieu斑點);肺氣腫或肺水腫;脾臟貧血。只有結合以上一般體征和體內體征,才能斷定死因是“機械性窒息”。
但僅有上述征象,還不一定能夠可以得出“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確切結論,而必須進行結合企業現場勘驗情況和各類窒息死亡特有的暴力損傷痕跡,經過全身應用系統剖檢排除一些其他相關死亡主要原因后,方能明確確診是否具有屬于我們機械性窒息死亡。
在本案中,寧德市地方公安局2003年4月27日作出的寧公刑法技字(2003)第A014號《關于楊某某公司死亡案的法醫學實踐檢驗進行鑒定工作報告書》,和同日中國制作的《尸體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均顯示處理尸體研究呈現出了一些與“機械性窒息導致死亡”不相同時吻合的征象,例如:“臟器功能殘缺信息不全,但未檢見生前沒有出血的征象”;“牙齒是否完好”,但并未檢見“牙齒出現出血”征象等。
根據《寧宮市刑法技能鑒定補充說明》(2003年)第1號。2003年11月18日公安局鑒定人陳、刁二人發表的《 A014》,也承認“尸體在后期高度腐爛,甚至腐爛,使窒息的體征和癥狀檢測不出來”,然后指出“對于楊的死因分析依據,首先排除鈍器致命傷,然后排除常見毒物,死因明顯支持機械性窒息死亡。”也就是說,鑒定人用排除法推斷出被害人“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
但是這種推理方法并沒有窮盡所有的可能性,也沒有考慮其他的例外。如證人金某英、劉某榮的證言均作證稱,被害人失蹤當晚欲外出買藥,尸檢筆錄顯示被害人左前臂中上部內側“9 х 5 cm皮下淤血”。所以不排除被害人是因為注射毒品過敏或者有其他不良反應。
靜安律師發現,而且,這個案例是“第一次供參考”。在沒有任何“窒息征象”的情況下,得出“機械性窒息死亡”的鑒定意見,明顯受到苗新華供述的影響,科學準確的鑒定結論明顯不足。因此,被害人死因的確定不能排除其他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