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被執行人拒不施行訊斷、裁定的行動,除了經由過程公安、審查構造,走公訴步伐追究其拒不施行訊斷、裁定外,個人也可以通過自訴方式,親手把“老賴”送進監獄!那么,自訴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呢?靜安律師整理了如下清單,與大家分享。
一、證實被告人主體信息的證據資料
1、原告工資自然人的,應該收集證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戶籍資料。
2、原告工資單元的,應該采集該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信息、職務等材料。
二、證實被告人負有執行責任或協助執行義務的證據材料
1、原告工資被執行人、擔保人的,應該采集由被告人負擔執行責任的見效裁判文書(包孕一、二審或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訴前顧全裁定書,訴訟顧全裁定書,先予施行裁定書,追加、變更被執行人裁定書等)及人民法院為了執行生效裁判文書而作出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2、原告工資幫忙施行義務人的,應該采集作為幫忙施行依據的相關生效裁判文書、人民法院作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證明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協助執行義務的其他證據材料。
3、關于施行領取令、見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務文書的案件,應該采集領取令、見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務文書以及人民法院為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而作出的裁定書等。
上述材估中的書證應該采集原件,如確鑿無奈獲得原件的,采集正本或復印件。副本或復印件上須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蓋原件所在單位和收集人員的單位印章。
三、證實被告人有執行能力的證據材料
證實被執行人、擔保人領有了債訊斷、裁定肯定債務的全數或許一部分財富的無關證據材料;或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決、裁定確定期間完成判決、裁定確定應履行的行為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
(1)執行法院為考察被執行人、擔保人財富情形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關筆錄;
(2)施行法院查封、拘留收禁、解凍被執行人、擔保人財富而出具的裁定書、幫忙執行通知書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凍結物品清單等;
(3)執行法院查問被執行人、擔保人取款、股權等的通知書及回執;
(4)執行法院查問被執行人、擔保人名下不動產、車輛的掛號情況記錄;
(5)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劃定,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的財富情況報告;
(6)施行法院對被執行人采用限定高消費、信用懲戒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
(7)公安構造依法偵察獵取的被執行人、擔保人有執行能力的相關文件、證言等;
(8)其余可以或許證實被執行人、擔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證人證言、文件、查詢記錄等。
靜安律師認為,證實屬于幫忙施行義務人的事情職責、營業局限或許幫忙施行義務人持有、操縱訊斷、裁定指定托付的財富、財產權證或者其他物品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工商登記材料、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委托保管的相關文書,其他相關筆錄、登記文件、查詢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