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四個孩子對父親是否立遺囑有不同的看法。姐姐堅稱父親沒有立遺囑,財產應該由四個兄弟姐妹共同繼承,但另外三個說父親生前寫了遺囑。房屋產權由二哥繼承,但不能提供父親立下的遺囑原件。上海繼承糾紛律師解析遺囑原件不能提供的,遺囑復印件合法有效嗎?
姐姐聲稱父親沒有立遺囑,起訴法院繼承財產
王先生和王太太共有四個孩子,分別是大姐、二哥、三姐、四姐。
王先生和王太太生前買了一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只以王先生的名義登記。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后,四個孩子對財產的分配有所不同。
2022年初,姐姐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聲稱父親生前沒有立遺囑。房子應該由四個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每享四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被告二哥、三姐、四姐共同辯稱,父親于2017年1月寫下遺囑,明確表示房屋產權由二哥繼承。當時,姐姐也在遺囑上簽字同意。
為此,三名被告還提交了一份手寫《遺囑》的復印件,其中包括:..(王先生)XX路XX號XX房的房屋產權由二哥繼承。遺囑復印件上有姐姐和王先生的手寫簽名字跡。
爭議焦點:父親生前有立遺囑嗎?
面對這份復印件,姐姐否認了。遺囑不是父親寫的,她自己也沒有簽字確認。
法官問三個弟妹,為什么不提供《遺囑》原件?三姐說是大姐拿走遺囑原件并藏起來。無奈之下。三被告向法院申請遺囑,識別復印件的字體筆跡。確認是否由父親本人書寫。
經審查,法院依法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鑒定機構對《遺囑》第九行二哥繼承字跡和落款處王先生的簽名字跡進行鑒定。經原告和被告共同確認,用作比較的鑒定樣本均為王先生之前親自寫的字跡。
最終鑒定結果顯示,遺囑復印件上的字跡和當事人提供的樣本字跡來自同一人。
遺囑字跡經鑒定,確實是父親寫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鑒定,涉案遺囑由王先生本人書寫,可以認定王先生明確表示,涉案財產由二哥繼承。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告不能提供遺囑原件,也不能否認王以合法形式表達其對財產分配的真實意愿,確定上述遺囑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證公民正確表達遺囑、尊重和執行遺囑的立法目的。
然而,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共同財產。這對夫婦各占產權份額的1/2。王先生只能遺囑處分自己的份額。王太太的產權份額應當依法由四個孩子繼承。
最后,法院一審裁定,涉案房屋由二哥繼承5/8的產權份額,大姐、三姐、四姐各繼承1/8的產權份額。
一審判決后,姐姐拒絕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被繼承人簽名的真實性是關鍵。
上海繼承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被告確認被繼承人生前有書面遺囑,并提交了相應的復印件作為證據,辯稱原件已被原告隱瞞。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要求對上述復印件中被繼承人簽名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符合法律規定。
鑒定鑒定后,有關機構的鑒定結論也恢復了案件的事實,足以確定三名被告陳述的真實性。因此,法院確定自己的遺囑合法有效,并依法作出判決,完成了被繼承人的遺愿,這也是公平正義的最佳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這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民事主體在訴訟過程中,各方應誠實守信,全面客觀地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確保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準確確定和處理結果。
因此,原告違反事實,向法院作出虛假陳述,有幸通過司法鑒定程序揭露案件真相,原告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希望本案能對參與訴訟的民事主體敲響警鐘。在訴訟過程中,不應有僥幸心理,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交虛假證據,影響訴訟程序的正常發展和法院對案件的正確審理。否則,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C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ǘ┰趯Ψ疆斒氯丝刂浦?,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ㄈ┰谒丝刂浦拢溆袡嗖惶峤坏?;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