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要
1.房產贈與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保障夫妻雙方財產共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外,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婚內取得除個人物品之外的財產,雙方對權益歸屬沒有書面約定的,通常是以“共有”為目的,有書面約定的,則通常是以 “分財產”為目的。
3.夫妻財產共有以及房產作為家庭居住生活使用的特點,一方將其房產登記于另一方名下,雖然沒書面約定,但是可以合理地解讀出其沒有外化表現的意思表示,即“這是我們共同的房產”,而并不是“這房產以后就歸你了,與我無關”,除非有證據證明一方將房屋產權完全贈與對方。
4.夫妻間的房產轉移登記,因無買賣合同、書面贈與合同等文件,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基于房屋產權登記管理要求,通常要求原產權人作出書面的承諾、保證、聲明等,才會給予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手續。承諾、保證、聲明等書面材料內容一般較為格式化,往往涉及“自愿放棄相應權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擔”等類似于贈與合同內容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系向與受贈人無關的第三方作出,僅為辦理產權轉移登記需要,不能成為贈與合同的意思表示。
5.婚后一方將另一方登記為其個人房產的共有產權人,符合夫妻婚內無書面約定的房產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房產歸雙方共同共有。而一方將自己房產轉移登記至對方名下,在無證據證明贈與人將全部房產權益贈與受贈人的情況下,應認定房產歸雙方共同共有。
案情分析
方和吳婚后因感情問題發生糾紛。為了挽救婚姻,吳在婚前將A和B的財產轉讓登記為方單獨所有,吳在房地產登記部門的詢問記錄中陳述放棄了上述財產份額。雙方離婚訴訟后,關于A、B財產權益的訴訟成為爭議的焦點,方主張吳已將財產贈與自己,應屬于個人,吳辯稱其在房地產登記部門的詢問記錄內容是房地產登記部門提供的模板,不是其真實意義,聲稱財產應屬于兩人。
在上述情況下,關于A和B財產權益的所有權在實踐中存在兩種爭議。一種觀點認為,A、B財產是吳婚前財產,婚后轉讓登記為單獨所有,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兩處財產屬于一方,根據法律規定,夫妻或一方在婚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兩處財產屬于方,吳夫妻共同財產。吳在房地產登記部門的詢問記錄中陳述,放棄了兩處財產的份額,這是第三方的意思,而不是夫妻財產協議。因此,A、B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二種觀點認為,A、B財產是吳婚前財產,婚后轉讓登記為方單獨所有,是吳對方的贈與,當事人在婚姻關系期間將財產贈與對方,并辦理產權轉讓登記,財產權利已轉讓,不屬于可撤銷的贈與。吳書寫的保證書、承諾書、詢問記錄都證明吳自愿將其名下的財產歸方所有,涉及的兩處財產的所有權已改為方的名下,足以證明贈與是吳的真實意圖,贈與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因此,A、B財產應單獨歸方所有。
上海離婚房產律師上述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于我國現階段高房價給普通收入群體帶來的經濟壓力,名下有房在某種意義上已成為安全感的象征。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由于雙方的強烈感情,作為愛情和安全感的象征,或當雙方發生情緒危機時,為了挽救婚姻的妥協條件,夫妻一方將個人婚前財產產權轉讓給另一方,或將另一方登記為共同所有者。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之間的親密和信任自然不愿意用白紙黑字來劃分對方。因此,除了轉讓登記的法律行為外,財產贈與沒有書面協議。如果雙方婚姻生活順利,就沒有問題。一旦離婚糾紛需要分割財產,贈與財產的權益所有權將存在很大爭議。除婚姻關系外,根據贈與的有關法律規定,由于財產已以受贈人的名義登記,財產權已轉讓,贈與行為已完成,因此財產自然應歸受贈人所有。然而,本案討論的財產贈與(以下簡稱財產贈與)的基礎和目的是婚姻關系,兩者是不可分割的,只有產權登記的形式,如果只是從贈與的法律規定,不考慮婚姻關系財產制度和當事人沒有落在紙上,那么后果是否從法律或合理的角度來看,需要考慮。
首先,房地產贈與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保護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外,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已被公眾接受。基于此理解,除個人物品以外的財產,雙方對權益所有權沒有書面協議的,通常以共同所有權為目的,有書面協議的,通常以分割財產為目的。夫妻婚姻中沒有書面協議的財產贈與的基礎是雙方已經結婚。根據他們的感情和相互信任,他們通常不愿意使用一紙協議來產生彼此的感情差距。然而,沒有落在紙上的意義表達并不意味著雙方的財產贈與完全相當于產權轉讓登記的外觀行為。由于夫妻財產共有和財產作為家庭生活使用的特點,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登記其財產,雖然沒有書面協議,但可以合理解釋其沒有外化表現,即這是我們的共同財產,而不是財產屬于你,與我無關,除非有證據證明一方完全給予另一方。贈與法律關系的標的物為財產,從使用價值來看,一般供家庭共同生活,不屬于個人物品類別;從交換價值來看,當前財產價值明顯超過普通收入群體的購買能力,通常由全家購買,可以被視為一個人的全部財富,顯然不屬于權利人愿意沉默、沉默放棄贈與目標的類別。
其次,婚姻關系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房地產贈與基礎可能崩潰。雖然從外表上看,贈與是一方將財產免費給另一方,但本質上,贈與的主體要么是近親,要么是其他利益,而沒有贈與合同的事實通常發生在近親之間。近親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血緣關系的近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另一類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婦。血緣關系自然形成了永久的穩定,彼此有法律支持、支持或支持義務,禮物的基礎永遠不會消失。婚姻關系是法律認可的近親關系,只有相對穩定,才有解除的可能性。解除后,除婚姻期間未處理的財產和共同撫養的子女外,雙方不再承擔個人支持義務,從權利和義務來看,這是真正的一拍兩散。婚姻關系解除后,雙方在身份上沒有任何關系,曾經與身份關系密不可分的贈與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贈與人所期望的與婚姻密不可分的情感反饋不再可能實現經濟利益。當事人明確表示財產完全贈與的,風險自行承擔;當事人未明確表示財產完全贈與的,僅根據贈與行為的外部表現形式確定所有權的,權益明顯不平衡。
最后,即使房地產贈與沒有書面形式,也是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由于合同的相對性,當事人對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意圖應向合同的對方表示,不屬于溝通中間人的第三方表示不能構成贈與的意圖。房地產作為房地產,產權轉讓以產權登記為宣傳要求,贈與行為也在產權轉讓登記后完成。夫妻之間的房地產轉讓登記,由于沒有銷售合同、書面贈與合同等文件,房地產登記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根據房屋產權登記管理要求,通常要求原產權人作出書面承諾、擔保、聲明等,將給予產權轉讓登記手續。承諾、擔保、聲明等書面材料內容一般更加格式化,往往涉及自愿放棄相應的權利,承擔法律后果等類似于贈與合同內容的意圖,與受贈人無關的第三方,僅為產權轉讓合同的意圖,不能成為贈與合同的意圖。
綜上所述,上海離婚房產律師認為,法律應該保護夫妻之間相互信任的美好感情,而不是在破壞信任的方向上發揮指導作用。夫妻婚姻中沒有書面約定將財產轉讓登記在對方名下,這是基于相互信任和行為造成的法律后果。審判實踐應當能夠滿足雙方的真實意圖,平衡雙方的權益,符合公眾對法律公平的期望。婚后,一方將另一方登記為其個人財產的共同所有人,符合夫妻婚姻中沒有書面約定的財產贈與的真實意圖,財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一方將其財產轉讓登記到另一方名下,在沒有證據證明贈與人將所有財產權益贈與受贈人的情況下,應確定該財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回到本案中,作者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吳為了挽救婚姻,將兩處財產轉讓到另一方名下,并沒有明確表示兩處財產的所有權,其真正意義應該是兩處財產。雖然吳某向房地產登記部門出具了放棄權利的書面聲明,但該聲明是根據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的需要向第三方出具的,而不是吳某與方某之間的房地產權益所有權協議,不能認定為吳某對方某的贈與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