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過程中,對于企業債務的分割方法往往很容易引發糾紛,那么我們對于我國離婚債務問題需要一個共同發展承擔么?又有哪些債務是不需要承擔的呢?接下來上海律師事務所在下文就為您詳細分析解答。
一、離婚債務應共同承擔什么
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夫妻離婚時,對方不承擔離婚債務。婚后的個人債務,如果不用于家庭生產、生活、業務等事務,而只用于個人事務,對方沒有義務。如果婚后個人債務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養老等方面,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債務。
二、離婚時有哪些債務不需要分攤?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關于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具體意見》 ,這些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配偶雙方訂立的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避免債務的人是母親的情況除外。
(二)未經對方同意,一方資助其無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方式從事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實現共同學習生活所負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需要承擔企業債務
(五)對夫妻對于個人進行債務的處理。
對于夫妻單獨所付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力償還,也可以說服他代為償還,但須以資源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償還債務。注意,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確實用于維持家庭生活的,則不屬于個人債務,應屬于共同債務。
夫妻之間關系存續期間所得進行財產約定歸各自國家所有的夫或妻一方通過對外所付的債務,不能直接對抗第三人。如果沒有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雙方共同提高債務信息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財產清償。
夫妻離婚時對于企業共同進行債務的分割要劃分可以清晰明確,對于學生個人債務即使是婚后的,沒有一個用于家庭經濟共同學習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分居期間夫妻債務如何認定?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借債務是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一般來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追償權。接下來給大家詳細解答一下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認定問題。
三、夫妻在分居生活期間的債務的認定
1、分居不是離婚。
離婚由民政部門出具的離婚證明或者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證明。因此,無論分居是什么,無論分居多長時間,只要當事人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系都是依法存在的。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之間可以通過約定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安全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完成所有問題或者其他部分學生各自所有、部分教師共同解決所有。約定應當主要采用書面表達形式。夫妻對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債權人有追索權。
如果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已經在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當事人的判決、裁定、調解人民法院處理過,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要求男女雙方的權利。一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依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規定向另一方追償債務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上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如果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對這筆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可以在連帶責任的限度內向另一方主張賠償,以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