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當事人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時享有中國國籍,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外籍身份后,并未注銷中國國籍,相反又隱瞞其外籍身份在內地辦理了離婚登記。當事人隱瞞外籍身份在內地辦理離婚登記的效力如何認定?我們可以參考以下案例。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事項。
一審認為法院可以查明,梁某某與黃某某于1985年11月登記進行結婚。2007年3月27日,黃某某企業(yè)取得一個新加坡公司國籍。2015年8月10日,梁某某與黃某某以感情關系破裂為由持中國農村居民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等至云龍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要求離婚登記。
二人就離婚、子女教育撫養(yǎng)、財產不可分割等簽訂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書,同時通過簽署了申請?zhí)岢鲭x婚登記聲明書,聲明書中沒有國籍這一部分學生打印為“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二人填寫的常住人口戶口所在地均為“云龍區(qū)解放路321號1號樓3單元202室”。
經審查,云龍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當日為二人辦理離婚登記,并頒發(fā)離婚證。2018年2月27日,被告云龍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主任袁某與原告梁某某電話聯(lián)系,口頭告知其因第三人黃某某辦理離婚登記時已取得新加坡國籍,二人2015年8月10日辦理的離婚登記無效,并要求梁某某將離婚證交回。2018年3月5日,云龍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作出《離婚登記情況說明》并存放至徐州市云龍區(qū)檔案館,同時收回了黃某持有的離婚證。
梁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民政局于2018年3月5日發(fā)出的《云龍區(qū)》中記載的2015年8月10日向黃確認其離婚登記無效的行為無效。
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根據《國籍法》第三條和第九條的規(guī)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中國社會公民教育取得一些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發(fā)展中國經濟國籍。原告梁某與第三人黃某辦理離婚登記工作之前,黃某已取得了新加坡國籍,其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已屬外國人,不是我們中國企業(yè)公民。
根據研究相關法律規(guī)定,江蘇省民政廳設置不同婚姻登記處,負責業(yè)務辦理全省涉外、涉港澳臺地區(qū)居民、華僑、出國管理人員的婚姻登記。云龍區(qū)民政局不具備涉案離婚登記的行政責任主體資格,其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離婚登記問題行為是否屬于一種超越職權主義行為,該行政組織行為都是無效。
因此云龍區(qū)民政局作出案涉《離婚登記情況說明》的行為屬于以確認無效方式糾正原違法離婚登記行為,該行為并無不當。被告云龍區(qū)民政局對原告梁某某、第三人黃某某作出離婚登記后發(fā)現登記錯誤,即作出確認離婚登記無效的行為,系依職權或依申請自行糾正原離婚登記行為。
因此,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判決,駁回梁的訴訟請求。梁某不服一審法院可以判決,向江蘇省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發(fā)展作出中國裁判。
江蘇省企業(yè)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經二審,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離婚登記是應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進行的,應當承認雙方之間關于自愿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費、財產和其他問題的協(xié)議,并以離婚證書的形式確認雙方之間的離婚行政行為。
由于婚姻登記機關簽發(fā)離婚證書、婚姻登記機關為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及解除婚姻關系后,離婚證書所確認的離婚具有外在效力及社會公信力。一旦離婚登記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就不可逆轉。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也體現了這種不可逆轉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但沒有關于無效離婚或可撤銷離婚的規(guī)定,也沒有任何法律條例授權婚姻登記機構承認已完成的離婚登記中解除的婚姻無效或可撤銷。
在本案中,由于黃某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系外國人,因此云龍區(qū)民政局并無辦理該離婚登記的職權。區(qū)民政局在此情況下以法定形式完成了該離婚登記。不具有級別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為符合離婚實質要件的涉外婚姻當事人進行離婚登記,其后又以無管轄權為由、以自行糾正方式確認離婚登記行為無效的,對于該自行糾正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認為,即使此后云龍區(qū)民政局發(fā)現其沒有辦理涉外離婚登記的職權,其亦無職權確認該離婚登記無效或撤銷該離婚登記。在此基礎上,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并確認徐州民政局于2018年3月5日發(fā)出的《黃梁離婚登記云龍區(qū)》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