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病史影響婚姻效力嗎?上海離婚律師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那么,精神疾病是否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呢?從司法實踐看,以精神疾病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有的法院支持,有的駁回了。
有的法官認為,對哪些疾病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法律沒做出明確規定。理論上一般認為包括淋病、梅毒、麻風等傳染性疾病、嚴重遺傳性疾病、重型精神病和重度智力低下。
因為精神病種類不同、程度不同,一些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是可以結婚的。但女方在此情形下,可申請離婚。
案情簡介
近日,邳州法院碾莊法庭審結了一起依新頒布實施的《民法典》申請撤銷婚姻案件。妻子因婚前隱瞞了患有精神分裂癥的重大疾病,丈夫以侵害了其知情權為由,起訴要求撤銷婚姻,獲得法院支持。
宋某和妻子顧某于2019年8月經他人介紹相識,因雙方均為大齡青年,認識不到兩個月就迅速閃婚,2019年10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舉辦婚禮。后顧某因發病被其父親強制送入徐州市某醫院精神科入院治療,兩個月后于2020年2月26日出院。此時宋某才知道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2018年曾經在徐州市某醫院精神科住院治療過兩個月,被診斷為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病案記錄中顯示被告家族中其姑母也患有類似精神病史。宋某遂起訴至法院,以顧某婚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行為損害了其知情權為由,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該疾病屬于《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的一類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醫治難度大,家族遺傳可能性較大,且在較長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正常生活,為重大疾病。被告在結婚前即診斷患有該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療過,但在結婚登記前被告沒有據實詳盡的盡到告知義務,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現原告以被告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于法有據依法應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婚姻關系應該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礎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在婚前向對方坦誠相告,讓對方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是否愿意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所涉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屬于民法典的新增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作為無過錯方的原告可以據此新規獲得最有效的維權途徑,民法典對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情形不僅作出了可以撤銷婚姻的規定,而且還賦予了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本案原告經詢問放棄了要求賠償的權利,故法院未作理涉。雖然原被告登記結婚時間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但其婚姻狀態一直持續至今,從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出發,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則,法院最終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無過錯方當事人的權利予以了充分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