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中的法條適用問題
占有系民法上“最艱澀的制度”,是“民法三大難”之一。
占有,即人對于物管領控制的事實。它具有以下四個特點:1、占有雖為權利的外衣,但占有為事實,而非權利。2、占有是一種受法律保護財產利益。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均受保護,僅保護程度不同。3、占有的客體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對權利的占有屬于準占有。4、民法承認觀念占有(如間接占有),雖對物無事實上的管領控制,但認可占有的成立。
永德路律師發現,在審判實踐中,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對于占有物返還糾紛的法條適用各有不同,缺乏統一的標準以及存在著法條適用錯誤的問題。
那么,判決所依據的這些法條具體都規定了什么內容呢?
《物權法》第4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法》第34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第39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法》第117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物權法》第243條,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物權法》第245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這里就反映出審判實踐中判決書的法條適用不統一及存在錯誤的問題。
《物權法》第245條和第243條的區別
我們首先對《物權法》第245條進行分析,《物權法》第245條規定了對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濟。法律精神是,占有雖僅為一種事實,不是權利,但體現了一定的物之歸屬秩序,為了維護社會平和、促進物盡其用,無論是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也無論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均受保護,僅保護程度不同而已。占有返還請求權是《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對“占有”的物權法保護方法,又稱為占有回復請求權,指占有被侵奪的,占有人有權有權請求侵奪人及其繼受人回復其占有,返還其占有物。
其構成要件有四:1、占有被侵奪。所謂侵奪,指違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剝奪占有人的占有,將占有人的占有物移轉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2、請求權人須為占有被侵奪的占有人(無論其為有權占有人還是無權占有人;亦無論其為直接占有人還是間接占有人)3、須自侵奪之日起1年內行使(1年期間期滿未行使的,占有返還請求權消滅)。4、被請求人為占有的侵奪人及侵奪人的占有繼受人。這里須注意,對“侵奪人”,須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之時,侵奪人仍為占有人(直接占有人與間接占有人均可)。否則,若侵權人的占有已經(因為被盜、遺失,出賣并完成現實交付等原因)消滅,則對侵奪人不再享有占有返還請求權。如甲租賃的電腦被乙盜竊,此后,乙將該電腦出賣給丙。因乙已經將電腦出賣給丙并完成現實交付,乙對電腦的占有已經消滅,因此甲對乙不享有占有返還請求權,但甲可以對乙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永德路律師認為,245條與243條的根本區別在于占有是否被侵奪,無侵奪行為,則不能適用第245條,如甲把手機借給乙使用,借期3個月。借期屆滿,乙繼續使用拒不返還。因為乙不曾“侵奪”甲對手機的占有,因此不能適用第245條。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15)三中民終字第03893號民事判決中寫到“不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45條系對占有的動產或不動產被他人侵占時占有人與侵占之間關系的調整,而根據本案查明之情況,張德江與趙維彬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占有人與侵占人之間的關系,故雙方爭議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45條之規定,而應適用243條之規定。
但是通過上文的統計表格可以發現,6號案件判決書同時適用了第243條與245條。6號案件的事實概要為,陳俊麗與王維生原系夫妻關系,于2010年10月20日離婚,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男方名下海淀區八里莊X3號平房,離婚后雙方及孩子各占三分之一產權。離婚后,平房拆遷,置換安置房兩套,女方起訴確認其對其中一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法院判決確認了其使用權。后因王維生將此房出租,陳俊麗遂要求其騰空并交付該房屋。永德路律師認為王維生并沒有侵奪陳俊麗對該房屋的占有,因此應當適用243條,而非245條。
綜上所述,永德路律師雖以較小的判決基數作了上述統計,但統計反映出的問題仍值得參考,可以看出北京法院在占有返還請求權的法條適用上缺乏統一的標準以及存在著法條適用錯誤的問題。作為律師,我們應該理清案件的法律關系,找準案由并適用對法律。對判決中的事實認定以及法律適用部分應仔細分析,發現錯誤時及時通過上訴等法律途徑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占有返還請求權與物權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物權返還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之一,是指權利人對無權占有者,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的權利。物權返還請求權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于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兩者在有些情形下會出現競合,如出租物被第三人侵占,出租人作為物權所有人可以適用返還原物請求權來實現其權利,同時出租人也是間接占有人也可以適用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永德路律師發現,適用第34條和第39條規定的案件中,有的是因為原告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這時出現了物權返還請求權與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競合,也就是說權利人既可以行使物權返還請求權,也可以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但是法院是否應直接將這類案件案由定為返還原物糾紛更為妥當?永德路律師認為這一點值得商榷。
而有的案件的原告并非標的物的的所有權人,法條適用卻適用了第34條,包括序號8、14、17。以序號8的案件為例,原告穆寶泉與被告穆寶君系兄弟關系,北京市西城區三義里X1號為原告承租的公有住房,1990年原告將房屋交給被告使用,現由于被告已經獲得其他住房,原告請求被告將房屋騰空交還給原告使用。
法院判決在“本院認為”中寫到:北京市西城區三義里X1號房屋系原告承租的房屋,作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原告對訴爭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作為訴爭房屋的承租人即占有人,在不希望被告繼續在此居住時,被告繼續居住的行為構成無權占有,原告有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永德路律師認為,該份判決的法律適用應為《物權法》第243條或245條,而非適用規定了物權返還請求權的第34條。上海市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