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專業合同律師所答:在目前的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合同終止后違約金條款能否繼續適用主要包括兩種觀點:
首先,否認合同因終止和過去的消除而失效,債務人的基本違約責任已經吸收了缺陷來履行違約責任,因此當事人只能要求損害賠償,無權要求支付違約金;
第二,必須說,支付違約金的行為是當事人通過預先設定和獨立于履行合同以外的支付行為?!睹穹ǖ洹返谖灏倭邨l規定,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不影響合同結算清理條款的有效性。
我們認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違約解除合同的,解除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然,這里的違約責任包括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在司法實踐中,對這個問題也有明確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商業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法律2009號。40)第八條規定,……合同終止后,當事人聲稱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本質是違約金條款是雙方事先達成的,可以獨立于合同剩余條款,條款的效力不受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影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銷售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合同因違約終止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于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雖然本條是關于銷售合同的規定,但違約金條款的有效性不受合同終止的影響,可以類比于其他類型的合同。
因此,上海市專業合同律師所一般來說,如果合同因違約而終止,違約金條款可以繼續適用,但違約金過高于終止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