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并未強制實名認證,法官在采集微信相關研究證據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記錄中透露的相關數據信息管理內容,法官可以有效結合企業日常學習生活工作經驗,綜合分析相關會計信息,使用一個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問題進行確認。法院對于如何進行確認微信聊天信息記錄的真實性?上海合同案件律師告訴你。
一、證據的組織涉及微信和QQ聊天記錄
締約方在提交微信相關證據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使用網絡終端進行設備可以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通過演示。用于研究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信息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聊天方個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號不可改變的特性,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手機號碼、肖像等信息來確定雙方的真實身份。
(3)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網絡終端中只能通過刪除學生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企業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技術進行分析對比,以驗證研究相關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法官如何接受微信相關證據?
(1)法院在接受微信相關證據時,如何確定微信用戶的身份?
微信并未強制實名認證,法官在采集微信相關研究證據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記錄中透露的相關數據信息管理內容,法官可以有效結合企業日常學習生活工作經驗,綜合分析相關會計信息,使用一個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問題進行確認。
(2)法院對于如何進行確認微信聊天信息記錄的真實性?
至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我們可以通過對比雙方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分析是否存在對關鍵內容的篡改,并據此確定事實。
三、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通過截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確定內容,并將相應的圖片以紙質、錄音或者錄像形式的儲存載體(U 盤、 CD-ROM)編號后提交法院,其中:
(1)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為證據的,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
(2)證據中包含音頻的,應當提交與音頻教學內容進行一致的文字閱讀文本;
(3)如證據中包含視頻,應提交備份視頻后的存儲載體;
(4)證據含有圖片或者文字資料的,應當提交圖片或者文字資料的打印件;
(5)證據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6)特別提醒: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發展存在一定不能為了獲得人民法院采納的風險。
四、提供的電子證據屬于對話記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的,應當完整反映對話過程,不得有選擇地提供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內容。
五、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主要包括儲存有電子商務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技術或者通過其他國家電子控制設備等。
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者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使用原始載體,登錄相應軟件在法庭上展示,并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核對。
六、登錄系統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按以下幾個步驟需要進行分析展示,并與企業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內容進行內部一致性核對,由書記員記錄核對結果:
以支付寶證據展示為例:
(1)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軟件,點擊“我的”菜單,顯示支付寶賬戶側,身份驗證信息;
(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找到對方用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顯示對方支付寶賬戶的名稱和真實姓名;
(3)在個人數據信息管理界面可以點擊“發消息”進入中國通訊對話框,對對話教學過程中生成的信息技術內容進行逐一展示,對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我們展示。
(4)展示進行轉賬管理信息的,點擊數據通信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方式記錄,展示轉賬支付市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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