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責任,一方出現違約情節,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定金?
上海合同訴訟律師 答:
不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時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因此,只能主張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二者其一,不可同時主張。
實踐中合同當事人的實際損失認定是比較困難的,如果損失無法認定或當事人無法證明其損失,其利益就得不到切實保障。采用定金和違約金條款可以提供一個相對明確的責任范圍。
合同雙方可以明確約定定金條款、違約金條款。定金需要一方實際給付于另一方作為履約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金錢,也可以是具體的計算方式。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定金和違約金條款不可以同時適用。
【案例】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甲分批在一個月內供應乙設備200臺,每臺1萬元,按照約定乙向甲支付了50萬元定金,合同還約定:如果一方遲延履行或部分遲延履行,每延遲一日,按遲延部分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超過60日的,一律支付違約金45萬元。合同簽訂后,分批供貨和結帳,每次結清。甲在供應了140臺設備后,再沒有供貨,三個月后,經確認,甲方無法再組織到貨源,乙方如何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權益?
分析:雙方在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定金條款,乙方也支付了定金。對甲方的違約行為,乙方可選擇其一進行追究,在本案中,有效的定金應是40萬元,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200×20%),超過的部分不予支持。而本案中遲延履行已經超過60日,違約金是45萬元。經過比較可以看出,甲方選擇違約金條款比較有利。
違約賠償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損失,違約金條款可以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約定,可適當附加懲罰。合同法對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和低于實際損失的態度是不一樣的,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只要可以證明的,都可以要求增加;而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除非"過分高于",責任方一般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減少違約金,而且即使屬于"過分高于",也只能"適當減少",體現了懲罰性質。
三、一旦發生糾紛,對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約定的,可注意有沒有相關規定可以適用。
【案例】甲與乙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將其擁有的一套房子賣給乙,總價60萬,乙交付了10萬元首付款,約定10日后交付尾款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甲隨即又將房子以70萬元賣給了丙,雙方及時辦理了過戶手續。按照規定,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權。甲乙雙方間的買賣合同已經無法履行。 上海合同訴訟律師 乙想向甲索賠,但又苦于合同對有關違約金問題沒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