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夫妻和平分手的必要條件,所以也是經常咨詢的問題。很多人認為離婚協議和平時商業活動中簽訂的合同是一樣的。簽完了,去婚姻登記處領證就行了。也有很多人問,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在去民政部門登記之前,一方改變了主意,那么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依據雙方簽訂的這份離婚協議進行判決?上海律師咨詢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的確,作為一個廣義上的“合同”的一種,離婚協議書當然我們具有進行相應的契約效力。但是因為它與企業其他國家平等參與主體發展之間通過簽訂的協議又不同。離婚協議書作為研究一種比較特殊的“合同類型”,是平等的夫妻雙方可以達成的,包括學生人身安全關系和財產利益關系的一種社會特殊環境民事合同。
它不僅僅對物權、債權作出約定,更重要的是,它對它所規制的法律沒有關系,都必須基于我國夫妻離婚這一人身關系變更的成立與生效這一前提下。此外,離婚協議書往往涉及夫妻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爭奪這個問題,而撫養權的確認與變更也是另一個方面十分非常重要的人身法律責任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中華民國》第十四條規定: “經人民法院協議辦理離婚或者離婚登記,當事人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當事人協議不離婚,一方在離婚訴訟中違反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依照實際情況和法律分割配偶財產。”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處置的這一部分是以解除丈夫和妻子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是一項附帶生效條件的協議,也就是說,當離婚生效時,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也立即生效。
然而,離婚是一種身份關系,不僅需要雙方的同意,而且需要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的確認。因此,雖然夫妻雙方都簽訂了離婚協議,但如果其中一方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違反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不會按照協議簽訂的原有離婚協議作出判決。
但是,這是否意味著因為一方反悔,已經簽字但沒有婚姻登記處確認的離婚協議就沒有用了呢?作者認為,情況并非如此。比如,如果簽訂的離婚協議詳細規定了夫妻雙方的所有可分割財產,那么律師可以在后續的離婚訴訟中以此為參考,最大程度地保證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面分割。
為草擬離婚協議,我特此提供以下小貼士:
首先要明確的是雙方的身份,應使用標準的文件格式,而不是簡單的“姓名 + ID 號”、以法院的標準格式為例: “男: 無名氏,1980年1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戶籍地址) ,現住址(如戶籍地址與現住址不符,應同時注明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XXXXXX”
應當具有明確男女雙方因何種原因(一般為性格不合,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無法通過繼續發展共同學習生活,已無和好可能等)自愿離婚。因為我們只有一個明確了雙方企業自愿離婚這一問題法律事實的存在,才有足夠的法律制度前提對夫妻財產及子女撫養權進行合理劃分。
在撫養子女問題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護權歸屬的約定明確,即明確孩子跟哪一方生活,以及孩子的戶籍、上學、孩子證件的保管等問題。
(2)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離婚協議應當規定贍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支付撫養費,直至子女年滿18歲并獨立生活,如果另一方必須支付撫養費,直至子女大學畢業或完成全日制教育,則應在協議中作出明確的協議。如子女參加興趣班、補習班、出國旅游、留學、商業保險等費用由對方分擔,也應在協議中明確。
(3)探視權,是一個不容易作約定又不容易執行的問題,夫妻雙方應當以有利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對探視頻率、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特殊節假日應當如何探視以及是否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見等方面予以考慮。
上海律師咨詢提醒大家,如果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寫明夫妻離婚是因為一方不忠,那么作者認為另一方實質上已經對證明其對婚姻不忠的對象作出了“坦白”。這就有了證據,有助于婚姻中錯誤一方的認定,甚至有助于后續離婚訴訟中撫養權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