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申請,是指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文件,請求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提出申請的債權人稱為申請人,被請求履行義務的債務人稱為被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
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請求簽發支付令;申請人不寫明請求的事實和證據,也不能按督促程序發布支付令。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義務。所謂對等給付,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給付義務是雙方的。債權人要申請支付令,只能是債務人一方有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則并無任何給付對方的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能夠送達,主要指能夠通過法定的送達方式將支付令實際送達債務人,主要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人民法院對于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需要域外送達,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支付令的適用范圍
1、支付令程序只適用于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2、債務已到期且數額確定;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即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
4、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未下落不明,能夠送達債務人;
5、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
6、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法院支付令不執行怎么辦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其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
申請支付令不必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點。
這是在改革開放、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