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欠債案律師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父債子還的
一、父親在世時,父債不需要子還。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父親與子女之間是獨立的個體,故而財產也是相互獨立的。所以,父親欠的債,只能由父親來還,債權人沒有權利要求子女歸還。當然,子女如果自愿幫助父親償還債務也是可以的。
反過來說,成年子女所欠的債務,也不需要由父母歸還。但是,如果子女還未成年,父母就要幫子女償還債務了。首先先從子女個人的財產中償還債務,不足的部分由父母補償。例如說,如果8歲的小明把鄰居家10萬元的花瓶砸了,那么先拿小明的2萬元壓歲錢進行賠償,剩下的8萬元由父母承擔。
二、父親去世時,大部分情況下子女需要償還父親的債務。
當自然人去世時,就會涉及到遺產繼承的問題。父親去世了,子女是第一繼承人。《民法典》第1161條對于繼承所涉及到的債務問題作了專門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這也就是說,如果子女選擇繼承父親的遺產,那么也就自然繼承了他的債務,但是債務的限度不超過遺產的價值。例如說,小明繼承了父親10萬元的遺產,父親生前欠小紅20萬元,即使如此,小明也只用償還小紅10萬元。另外,如果子女選擇不繼承遺產,自然也就不用為父親償還債務。
三、相關父債子還的案例介紹
“信用社竟然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父親的債務轉到我頭上,并且凍結了我和妻子的銀行賬戶,將我們個人征信列入不良記錄!”家住信陽市平橋區肖店鄉的閆先生說,這種怪事發生在信陽市明港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明港農信社)。
“誰冒充我簽字,將父親的貸款轉到我頭上?”
閆先生說,他父親老閆一直在肖店鄉老家做養殖,2010年底,明港農信社肖店信用社信貸員靳某主動找到父親,說可以提供10萬元的貸款。在對方勸說下,父親辦理了貸款手續。2013年11月份,貸款期限快到了,靳某讓父親借新款還舊款。
“信用社說我父親年紀大,要求將債務轉到我名下,父親沒同意。”閆先生說,這些年,他一直在鄭州做工程,父親也說錢都快還完了,他也就沒關注過這個事情。
今年8月上旬,閆先生夫妻倆的微信支付、銀行卡被凍結了,緊接著,父親老閆也告訴他,自己銀行卡里的錢,也被平橋區法院凍結了。
“我去法院復印了全部材料,才知道我父親的貸款,被轉到了我頭上。”閆先生說,明港農信社提交給法院的證明材料顯示,所有的借款手續都有他和妻子鄒女士的簽字,他父母也作為擔保人簽了字。
不過,這些簽字和印章,閆先生都不予認可。他說,所有涉及他和妻子的簽字、蓋章、手印,都是偽造的,“我和妻子沒有在這類借款材料上簽過字,我和妻子也沒有私章。我母親都不識字,誰替她簽的?我和妻子的身份證復印件也不是我們提供的。”
閆先生說,他在鄭州做建筑,經常有資金往來,微信支付、銀行卡被凍結后,給工作帶來極大不便。憤怒之余,閆先生找到明港農信社,要求將自己銀行賬戶解凍,并嚴查信用社相關人員違規違法行為。
當事人沒面簽,責任人被罰款扣績效
在接受河南商報記者采訪時,肖店信用社主任陳秀云說,明港農信社經調查后確認,2010年11月13日,肖店信用社向老閆發放了10萬元貸款,期限30個月,擔保人為閆先生。辦理貸款時,擔保人閆先生未面簽,貸款借據中閆先生簽名處由其父老閆代簽。
為防止這筆貸款逾期,2013年11月30日,肖店信用社為其辦理了借新還舊手續,因老閆年齡較大,在征得老閆同意下,用其兒子閆先生作為借款人,老閆作為擔保人辦理了借新還舊手續,因閆先生本人不在家,未執行現場面簽,閆先生簽名處均由老閆代簽。
今年8月27日,明港農信社明農信文【2020】114號公布了調查處理結果,靳某作為貸款直接經辦人員,在原貸款辦理中未堅持擔保人面簽,換據貸款辦理中未堅持借款人面簽,違規辦理貸款借新還舊,違反了河南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授信業務制度的相關規定,決定給予貸款直接責任人靳某警告處分(扣一個月績效工資);張某作為肖店信用社原主任,對貸款審核把關不嚴,未嚴格審查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對貸款的發放負有審查責任,決定給予其全轄通報批評并經濟處罰2000元。
律師稱或涉及刑事犯罪,可向銀保監會投訴
閆先生告訴河南商報記者,經過交涉,目前他與妻子的銀行卡及微信支付被解封了,但之前明港農信社已將他倆的不良征信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目前他們的不良征信記錄還沒有刪除。
上海債務律師分析認為,首先,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屬于違法行為,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合同詐騙罪;其次,如果系閆先生父親被誘導下簽字,那么信用社工作人員的做法不僅違規,且涉嫌違法,閆先生有權向當地銀保監會投訴,要求嚴厲查處;再次,貸款合同當事人面簽是最基本的行業規定,不管信用社工作人員是否存在故意弄虛作假、誘導老閆簽字等違法行為,閆先生因本案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均應當由信用社承擔。上海債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