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權律師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追究“老賴”刑事責任的程序
當法律文書生效以后,當事人應當積極督促或者讓法院協助督促對方履行義務。若對方不履行義務的,應當第一時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法院反映,自己收集或者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證據,申請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訴或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都不受理的話,申請執行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上海債權律師提醒要特別注意的是,沒有經過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流程,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二、追究“老賴”刑事責任的三種渠道
(一)法院依職權向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 、裁定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執行判決、裁定法院所在地或者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報案,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應當立案追訴。
(三)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申請執行人如果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三、下列情形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關于印發《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實施意見(2020年12月16日印發)》之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