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 XX 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X 源集團)、姚 A.姚 B 為轉移請求與上訴人洪 XX 合同糾紛案,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第10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3月6日立案后,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8年5月17日舉行公開聽證會。上訴人 X 來源集團、姚 A.姚 b 共同委托代理人金鑫、上訴人洪 XX 委托代理人蕭 XX 出庭。案子已經結了。下面由上海債務糾紛律師為您詳細講解債務和糾紛案的具體內容,讓我們跟隨上海債務糾紛律師的腳步帶我們走進案件背后!
一、上訴請求案件背景
1、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駁回洪XX的全部實現訴訟服務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事實認識不清。《借款企業抵押貸款合同》、《融資理論基礎工程合同》及其重要補充網絡協議、《借款項目合同》及其發展補充一些協議均不足以可以證明洪XX主張的相關研究事實。《借款抵押保險合同》系洪XX與上海銘源房地產上市公司(以下問題簡稱銘源房產)簽署,與本案爭議無關,且洪XX沒有嚴格按照約定向銘源房產管理提供中國人民幣6,000萬元(以下幣種同)的借款,該協議并未解決實際需要履行;洪XX提交的《融資環境基礎建設合同》與工商部門備案文本數據不一致,洪XX亦未提供科學證據能夠證明我們依據該份合同向姚A、姚B提供3,000萬元借款。《借款合同》第8條、第9條針對的僅是3,000萬元,上訴人并未得到確認除3,000萬元外還拖欠洪XX1.25億元。
二、一審程序對于違法洪XX將訴訟請求由償還本息變更為賠償經濟損失
1、本案中,洪XX只能自己證明其支付了9,950萬元,而X源集團卻能證明向洪XX一方支付了超過5.45億元。本案不能以一種債權資產轉讓文書中的金額不能作為學生雙方共同確認的金額,而應同時通過提高司法系統審計工作才能分析得出影響最終的債權債務資金金額,一審未采納X源集團對境內往來款進行社會司法資源審計的申請是錯誤的,二審中X源集團是否愿意對雙方國家境內境外所有人員往來情況進行完善司法獨立審計。三、一審適用我國法律出現錯誤。根據教學雙方之間舉證,洪XX在國內電子支付X源集團9,950萬元,而X源集團向洪XX支付已經超過5.45億元,原審卻倒過來判決X源集團向洪XX償付5,300萬元,缺乏學習法律制度依據。綜上,X源集團、姚A及姚B認為原審判決結果有誤,請求改判。
2、洪XX辯稱,第一,洪XX除了一系列基礎合同外,還提供了《債權轉讓協議》和《債權轉讓送達憑證》等證據證明其主張。x集團已將道根醫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根公司)、上海天壇普華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壇普華公司)的債權轉讓給洪XX,卻背信棄義申請強制執行,明顯構成違約。上次洪借錢給X源集團是3000萬人民幣。經核實,實際國內債務欠款超過1億元。考慮到X源集團的實際還款能力,融資基礎合同的債權最終定為1.25億元。為配合姚A、姚B將其股權質押給洪XX,融資基礎合同有不同版本,以洪XX提供的版本為準。
3、洪XX一審自動減少訴訟金額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并不違反法律規定。關于司法審計,雙方的財務往來涉及不同主體的不同關聯方。x源集團稱提供5.45億余元,洪XX在海外向對方提供約20億元。雙方還有融資、投資等其他關系。本案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的數額可以通過合同的使用獲得。審計完全沒有必要,也不清楚。無論是一審中X源集團提出的單純審計境內交易所,還是二審中提出的審計境內外交易所,都沒有必要。三。一審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對方違約導致洪XX轉讓的債權滅失,造成損失。本案為債權轉讓合同訴訟,無需逐一審查。根據一審雙方的意見和證據,判決是正確的。綜上,洪XX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一審法院提起訴訟過程
1、請求判令賽遠集團償還其欠款5800萬元;
2、判令x源集團、姚A、姚B承擔訴訟費63.05萬元,以及全部訴訟費用、保全費、翻譯費。
3、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2年2月7日,Hong XX與X Source Group簽署了《借款合同》,其中X Source Group向Hong XX借款3000萬元,期限6個月,年利率26.24%。 第6(8)條規定,同生醫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其他收購人收購上海衛一醫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權時。 (以下簡稱衛一醫院)X源集團需在我行開立新的股權資金歸集賬戶,并將新賬戶預留印鑒原件交Hong XX。 Hong XX或其指定人員在行使收取醫院股價的權利并扣除發生的全部費用后,向上海融江(Hong XX的關聯公司)償還人民幣5000萬元。 余額由雙方協商處理;(9)并購方收購明購置業股權時,X源集團在我行開立新的收款賬戶,并將新賬戶預留印鑒原件交Hong XX。 在Hong XX或其指定人員行使收取明園房地產轉讓價款的權利并扣除所有發生的費用后,應先償還7500萬元,余額由雙方協商解決。
4、姚A、姚B與洪XX簽署《融資理論基礎進行合同》,鑒于:洪XX應姚A、姚B的要求企業融資3千萬元,而先前姚A及姚B就股票市場融資仍欠洪XX及關聯分析公司可以超過1億元。現洪XX承諾制度安排以及融資,由“榮江投資”提供3000萬予姚A及姚B,而姚A及姚B承諾業務辦理銘源房產員工名下主要位于中國上海市上海徐匯區南丹東路XXX弄XXX號抵押予洪XX,X源集團90%股權比例質押,X源集團發展擁有的對唯依醫院的質押權轉讓,姚A、姚B的個人信息無限可能連帶法律責任承擔擔保、X源集團管理作為唯依醫院的債權人及股價款代收人,開具5千萬元的支票,交予洪XX;X源集團技術作為銘源房產的股東,開具7,500萬元現金支票,交予洪XX。銘源公司、姚A和姚B向一審人民法院工作提供的上海市城市工商部門行政監督管理局通過備案的《融資環境基礎服務合同》雖內容略簡單于洪XX提供的《融資能力基礎工程合同》,但該合同“鑒于”部分也確認:洪XX累計向姚A、姚B出借銀行借款2億元,其中姚A向洪XX借款1.1億元,姚B向洪XX借款9千萬元等內容。
姚 A.姚 B.洪 XX 簽訂了擔保合同,擔保了融資基礎合同、貸款合同和貸款抵押合同下與債權實現有關的所有本金、利息、違約和一切費用。此外,洪XX持有X源集團簽發的兩張支票,收款人為上海融江投資有限公司,金額分別為7500萬元和5000萬元,日期均為空白目的是往來賬戶;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以上就是由上海債務糾紛律師為您講解的關于債務糾紛合同案的整體內容,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您咨詢上海債務糾紛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情況對您詳細做出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