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堵住債務人惡意逃債之路
你好臺灣網8月18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將于8月18日公布并施行。
這一針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所作的批復規定,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債務人能否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相關材料,并不影響對債權人申請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產案件后,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債務人財產;經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應當宣告債務人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二年內發現有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產或者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追加分配。
批復明確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對記者介紹說,實踐中一些企業故意遣散員工、轉移賬冊,借所謂人去樓空逃避債務,使債權人求債無門,制定這一司法解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堵住這些債務人惡意逃債之路,迫使他們自覺回歸到依法清算、依法了結既有法律關系、依法“死亡”的正途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