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兩人擔保的債務怎么追償?
民法典規定,兩個人為債務提供擔保的,如果承擔連帶擔保的,一方擔保人償還債務后,可以向債權人追償,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可以向其他連帶擔保人追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的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七百條 【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兩個擔保人為債務擔保后,如果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提供只償還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承擔份額超出擔保份額的,可以向另一個擔保人追償。
上海專業追債律師給大家講個故事(故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李某男和梁某女結為夫妻很多年了。
李某經營著一個家具廠,憑著自己的手藝把家具廠經營的紅紅火火。因為李某工作特別忙,家里有兩個在上小學的孩子需要照顧,而李某賺的錢也夠一家四口開銷,梁某就辭了職安心在家當家庭主婦。
疫情開始后,李某家具廠訂單減少,收入大幅下降。為了維持家具廠的經營,李某向多年的好友周某借了7萬元。梁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寫了借條給周某。
隨著借款到期,周某開始催要還款。但家具廠的生意一直沒有起色,李某不僅沒錢還款,還欠下了很多其他的債務。李某開始不回復短信也不再接聽周某的電話。
周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李某和梁某還錢。
法院認為:
梁某在事后簽寫《借條》給周某,證實作為李某配偶的梁某已追認該筆債務,該筆債務是李某、梁某用于家庭共同經營家具廠所需,屬于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周某要求李某與梁某共同償還該筆債務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一般有以下的情況。
1、夫妻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
簡單來說,就是能夠證明借款是經過夫妻合意的,或者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或者雖然金額巨大,但并不影響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
對于夫妻中的非舉債方來說,怎么樣才能
避免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謹慎對舉債方的借款行為進行確認和簽名;
2、識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如果確實屬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即使沒有簽名,也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3、針對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且明顯超出家庭生活消費水平的債務,應當慎重,以防被人通過電話語音錄音、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等材料來固定配偶追認該債務的意思;
4、出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的情況,或者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這種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非舉債方應當保留相應證據;
5、做好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針對無法避免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協商好內部比例,并形成書面文件。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自上海專業追債律師的溫馨提示
日常生活中對于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情形層出不窮,涉及到的問題也是千奇百怪。夫妻雙方對于借款行為都應當慎重,稍有不慎有可能讓夫妻雙方遭受巨大損失,美好的家庭生活從此失去彩色。
因此,夫妻雙方不僅要了解夫妻共同債務中的法理知識,日常生活中更要有保留證據意識,也許在未來的某一天有用到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