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國家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的獨家權利。其特點之一是公開保護。一旦發明和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其技術計劃將向公眾披露。因此,專利侵權的構成不以過錯為要素。只要行為人實施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除外),無論他是否知道專利技術計劃,都認為構成專利侵權。
同時,考慮到侵權產品賣方侵權判斷的實際困難,專利法第七十條免除了侵權產品賣方的賠償責任:用于生產經營。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承諾銷售或者銷售專利侵權產品,可以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銷售者銷售具有合法來源的侵權產品,免賠償的前提是不知道銷售侵權產品。專利權人在起訴賣方之前,有時會向賣方發出侵權警告通知。通知發送給賣方后,是否意味著賣方知道銷售侵權產品,不能按照專利法第七十條免除賠償責任?上海市專利律師事務所討論如何確定賣方是否知道銷售侵權產品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文還啟發了專利侵權產品的用戶。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3日,原告擁有專利號為200320112523.2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權訴權。該專利于2013年10月9日終止。
原告于2013年6月29日向所有銷售被告發出侵權警告通知,該通知于2013年7月1日由被告銷售人員簽署。該函規定:貴店銷售的品牌自動排氣閥侵犯了原告排氣閥的專利權(專利權號為ZL20032012523.2,專利權人為孫俊義)。請立即停止銷售,并聯系我廠協商賠償。
被告是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其業務范圍包括涉及的專利產品類別。2013年7月,原告從被告經營的經銷處購買了兩個品牌的排氣閥,總成本為150元。
與原告專利權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相比,兩種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原告要求:原告已向被告發出侵權警告通知,被告作為賣方繼續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
被告賣方提供被控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證明,辯稱原告雖然向賣方發出通知,但通知不附專利證書等必要文件,根據通知不足以讓賣方意識到被控侵權產品將構成專利侵權,一審法院裁定被告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拒絕接受,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遼寧省高等法院認為,原告沒有明確說明侵權產品侵犯原告專利的具體情況,作為個體經營者,賣方沒有資格和條件確定專利是否侵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賣方具有判斷專利侵權的技術能力。原告也沒有向賣方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賣方銷售的侵權產品是專利產品,如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上訴原因證據不足,法院不支持,因此維持原判決的一審。
原告拒絕接受,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如果警告信記錄或附加了被起訴侵權產品的信息。專利權信息(專利號、專利名稱、專利權證書復印件等)。侵權比較的基本信息和聯系人信息,賣方收到警告信,原則上應推定其知道銷售的是專利侵權產品。2013年6月29日,原告向賣方發出通知,稱賣方銷售的品牌自動排氣閥侵犯了其排氣閥的專利權(專利權號為20032012523.2,專利權人為孫俊義)。還附有通訊地址、郵政代碼、聯系人和聯系電話號碼。對于該通知是否能使賣方知道其在主觀狀態下銷售的是侵權產品,則需要充分調查該通知中記錄的信息內容。二審判決認為,權利持有人需要向賣方提供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決定,以構成賣方的主觀狀態。
監審程序
在監督過程中,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侵權警告通知書規定了侵權產品的品牌、名稱和專利產品的專利號碼。權利持有人,但沒有附加能夠反映侵權比較基本信息的相關信息。作為個體銷售人員,銷售人員不是專利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排氣閥的主要技術特封閉在產品外殼內,因此不能推斷銷售人員應了解銷售的侵權排氣閥的技術細節。雖然根據通知書中記載的專利號可以查詢專利技術計劃,但賣方沒有客觀條件和專業能力判斷產品是否侵權,僅通過侵權通知書不足以使賣方知道其銷售產品在主觀狀態下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賣方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專利侵權產品,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符合《專利法》第七十條關于賣方免責的條件,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賣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再審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二審對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結果不當,應予以維護。但是,法院二審認為,權利人需要向賣方提供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決定,以構成賣方其銷售的侵權產品的知識。識別標準太高,應糾正討論的原因。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二審判決事實明確,適用法律正確。雖然原因有缺陷,但判決結果不當。因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第59號民事判決保持不變。
律師評析
首先,專利法第七十條立法的目的是鼓勵打擊侵權來源,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因此有合法來源的侵權產品銷售人員免除賠償責任。賣方是否知道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其次,賣方需要同時滿足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的三個要求,即:一是使用生產經營目的。銷售或者承諾銷售侵權產品;第二,主觀上不知道其銷售的產品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第三,銷售的產品有合法來源。
第三,由于賣方知道或不知道是一件非常主觀的事情,賣方很難證明自己。在排除重復侵權或惡意侵權的前提下,專利權人發出的侵權警告通知非常重要。上海市專利律師事務所從上述情況來看,該通知至少應包括:被起訴侵權產品信息。專利權信息。能夠反映侵權比較的基本信息。聯系信息等。在監督審查過程中,遼寧省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的原因是警告信缺乏侵權比較信息。考慮到專利侵權的專業性,缺乏侵權比較信息不足以證明賣方知道銷售的是專利侵權產品。
最后,侵權警告通知書不具有判斷所涉產品是否侵權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強制賣方或用戶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效力。賣方。用戶收到類似的通知后,如果有合法的產品來源證明,則適合等待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