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國房地產開辟集團哈爾濱無限公司(如下簡稱中房集團)因與被上訴人江蘇省蘇中設置裝備擺設集團股份無限公司(如下簡稱蘇中集團)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膠葛一案,不平黑龍江省高等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28號民事訊斷,向本院提起上訴。青浦律師咨詢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備案后,依法構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房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薛維娟、曹毅,被上訴人蘇中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肖興誠、王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房集團上訴要求:
1、撤銷黑龍江省高等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28號民事訊斷第一至六項,將本案發還重審或許查清究竟后改判。
2、蘇中集團擔負一、二審響應訴訟用度。在二審庭審中,中房集團當庭變換上訴要求為:
1、撤銷黑龍江省高等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28號民事訊斷第一至七項,將本案發還重審或改判采納蘇中集團的全數訴訟要求。
2、本案一、二審訴訟用度由蘇中集團擔負。
究竟和來由:一審訊斷認定兩邊當事人于2013年11月26日簽訂的《施工和談》有效關系認定究竟不清。案涉“中房集團金藍灣”工程項目三標段《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如下簡稱三標段《施工條約》)和四標段《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如下簡稱四標段《施工條約》)作為立案條約,均商定雙方可另行簽訂增補和談,兩邊據此簽訂《施工和談》對立案條約作出增補和變換,該和談未對立案條約的實質性內容予以變換,并未侵害國度、集體落第三人的好處,且已由兩邊實踐執行,應該認定為無效條約。
蘇中集團供應的《工程結算書》不該作為確認工程價款的根據。
1、兩邊2015年12月25日簽訂的《協議書》商定中房集團應在90日內實現工程結算考核事情,蘇中集團負有合營責任。中房集團在商定期限內始終踴躍與蘇中集團相同,而蘇中集團謝絕合營,有意回避考核造成中房集團考核過期。
中房集團在2016年2月23日對工程量進行了終究結算,經考核的工程總價為105082228、02元,與蘇中集團《工程結算書》相差51972132、21元。
中房集團沒有歹意遲延結算工程價款,本案不該合用《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膠葛案件合用法令題目的說明》第二十條的劃定來肯定工程價款結算根據。鑒于兩邊各自結算的工程價款差距過大,應由兩邊逐一核查肯定終究的工程量和工程價款,或許舉行法律鑒定。
2、未完工程造價7590438、49元應從工程總結算中予以扣除,一審訊斷僅扣除兩邊殺青同等的三項工程造價1076858、05元,系認定究竟不清。
3、中房集團間接向資料商支付了集合推銷提供的材料款6413000、35元,蘇中集團雙方供應的《工程結算書》未將此部分款子扣除謬誤。
4、蘇中集團供應的《工程結算書》中存在有意多算工程量、增添取費規范等手藝題目,多計工程價款高達51972132、21元。
蘇中集團存在守約行為,中房集團有權拒付剩余工程款。根據備案的三標段《施工合同》通用條款47、2條的約定,如果承包人未按規定提交竣工資料或提交的竣工資料不符合要求,則認為工程未達到竣工條件。蘇中集團至今未向中房集團提交竣工圖及竣工內頁,才導致中房集團未撥付剩余工程款。
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中房集團提交的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開具的四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查記錄》能夠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經中房集團多次催告,蘇中集團至今未返場整改維修,中房集團享有拒絕支付工程余款的抗辯權。
2015年12月25日《協議書》是中房集團為了保證業主進戶被迫與蘇中集團簽署的,應予以撤銷。蘇中集團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額度,按照2015年12月25日《協議書》約定的12%年利率支付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可預見的損失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應予以扣減。
青浦律師咨詢認為,中房集團不負有支付工程預付款的義務,不應支付工程預付款利息。蘇中集團未訴請中房集團承擔訴訟保全擔保費及保全費,一審判決中房集團承擔以上費用超出訴訟請求,且訴訟保全擔保費也不應由蘇中集團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