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師:新冠肺炎疫情對旅游、運輸、娛樂等行業產生的影響正逐漸顯現。可以預見,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也將會陸續進入司法程序。那么可以以疫情為不可抗力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嗎?
01.什么是不可抗力?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回答:《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02.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03.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導致合同解除?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回答:不可抗力事由所引發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兩種:
(一)部分或全部免責。《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由此可見,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雖然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導致合同免責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免責事由,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系等相關。
具體到上述兩起案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該兩起案件合同履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該影響尚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疫情結束后上述兩份租賃合同均可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實現,故承租人無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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