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說好財產和撫養權歸一方,另一方不需要支付孩子撫養費的情況下,現在生活困難不能照顧好孩子,那么現在還能找對方要孩子撫養費嗎?
【案件詳情】蔡女士:我和前夫2014年12月末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中約定孩子歸我撫養,20萬元的存款也歸我所有,對方無需給付撫養費。離婚后,我因做生意虧損,一個人撫養孩子有些吃力,現想讓孩子的父親承擔一部分孩子撫養費用。請問離婚時,我放棄了丈夫應承擔的撫養費,現在孩子還能否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律師解答】上海律師解釋,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知,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孩子撫養費。你與你前夫在離婚時,雖然約定了對方不需支付孩子撫養費,且約定合法有效,但是這只對你們雙方具有約束力,并不能以此來對抗孩子,成為拒絕給付孩子撫養費的正當理由,因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力,故你前夫仍需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因此,不論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是怎樣規定,對方都仍有義務給付孩子的撫養費用,因此上海律師建議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妥,可以以孩子名義起訴對方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