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搶險救災,但最終不幸受傷身亡,受益人是否要對此負責?上海的好律師看近日,新昌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義勇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判決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
挺身搶險卻成生離別。
2020年6月30日,受暴雨影響,新昌縣新民江水上漲,城南鄉某村某電線桿底部斷裂,固定電線桿斜拉線底部被沖走,電線桿搖搖欲墜,隨時可能倒塌,危及路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電線桿上的電線隨時可能掉落,造成觸電危機。因此,十幾名當地村民自發組織了救援行動。
我是電工,我知道一些,我來。村民石在關鍵時刻挺身而出。幾個村民舉起自動扶梯,石毅然沿著自動扶梯爬上電線桿,切斷固定拉線。我從沒想過,當固定拉線被切斷時,巨大的反彈導致石從十米以上的高度墜落,導致顱腦損傷,一年后死亡。
勇敢被大力表彰。
2021年,新昌縣人民政府、紹興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表彰某拯救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主動勇敢行為的行為。根據《浙江省勇敢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浙江省勇敢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分別對石某進行了三等功、二等功和一等功。
一紙訴狀終獲得合理賠償。
2021年10月18日,石的妻子和兒子向法院起訴三家公司,要求賠償石因勇敢行為造成的死亡賠償金。經法院審理,石主動參與風險調查活動,以維護國家、集體和公眾的利益,其行為屬于勇敢行為。當時,三家公司的電纜直接設置在電線桿上或穿插電線桿上,因此三家公司均為受益人,應給予適當的賠償。
2022年2月28日,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勇敢的合法權益,新昌法院判決三家公司共同賠償石的妻子和兒子20萬元,結合石的損失、受益人的利益及其經濟承受能力。
案件已生效,三家公司已陸續履行補償義務。
法官說:不能讓勇敢的人流血流淚
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幫助他人、幫助危機、勇敢的高尚道德準則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鼓勵和支持勇敢行為,防止勇敢流血和眼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3條規定了勇敢的要求和責任規則。勇敢的人以自己慷慨的壯舉將受益人轉化為安全。上海的好律師從長遠來看,這屬于社會責任的范疇。在缺乏相應的社會救濟機制的情況下,作為利益共同體的受益人,應當適當分擔損害,并賠償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