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虛假訴訟是由當事人虛構的,或者是由當事人所偽造的證據提起的,所以其在表象上往往存在上述情形的多種,下面上海債務糾紛律師總結十種常見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表現形式,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對于民間借貸出借人是否實際出借款項,進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是否系虛假訴訟,應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
如果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應對其是否出借款項持有合理懷疑。當然,考慮到民間借貸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從其親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實,故在法院持有懷疑時,允許出借人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上海債務糾紛律師說,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審判中具有事實認定功能。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事實并非客觀事實的重現,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和生活常識等對案件事實的重構。
在這個過程中,日常生活經驗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債務糾紛律師還是偵查人員,他們在事實認定的時候,并非按照時間順序一點點地將案件事實鋪開,而是以證據為基礎,驗證某一事實假設能否站得住腳,前后是否會出現邏輯矛盾,能不能建構起前后一致的證據鏈。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對于民間借貸糾紛而言,出借人在起訴時應提供初步的證據來佐證其主張。債權憑證應該是其中比較重要的證據。
債權憑證有多種,比如借款協議、收據、借據、匯款單、承諾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往往會給審判人員帶來虛假訴訟的表面印象。
另外,上海債務糾紛訴訟律師強調,虛假訴訟的證據一般為書證,虛假訴訟者為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編制的書證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條件,被告也都沒有異議;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程序的啟動,多發生在以虛假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另案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但是財產尚未處置完畢前。
當然,上海債務糾紛律師在實踐中也有部分虛假訴訟案件早于他案進入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這種虛假訴訟就更加具有隱蔽性,更不易鑒別。
所以,就民間借貸糾紛而言,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的,則審判人員可對當事人系虛假訴訟產生合理的懷疑。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就民間借貸訴訟而言,當事人基于對其利益的關注,往往親自到庭參加訴訟。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為了避免露出破綻,當事人到庭率較低,大多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設置障礙。
因此,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且當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矛盾,則審判人員應對借貸關系是否真實發生產生疑問。
以上就是上海債務糾紛律師對于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常見的5種情況的分析,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找上海律師在線了解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