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公民周芳洲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香港地方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我國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1991年9月20日)
(1991年9月20日)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復字第5號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意見,即:我國公民周芳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承認香港地方法院關于解除英國籍人卓見與其婚姻關系的離婚判決的效力,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如該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
此復。
附: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國公民周芳洲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香港地方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案件的請示報告
(1991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1991年7月24日)
最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批關于如何處理中國公民周芳洲申請承認香港地方法院解除英國籍人卓見與其婚姻關系的判決效力的案件。
目前從現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來看,對確認香港地方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問題沒有明文規定,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批。現將案情及我院意見報告如下:
申請人:周芳洲,男,42歲,漢族,中國國籍,鐵道部哈爾濱車輛廠醫院主治工程師,現住哈市道里區西頭道街27號。
申請確認事項:承認香港地方法院1985年1月29日對周芳洲與卓見(女,41歲,漢族,英國國籍,原系哈市歌劇院演奏員,現住英國倫敦)解除婚姻關系判決的效力。
案件事實
雙方于1978年1月24日在哈市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名女孩周宓(現年十二歲),婚后感情一般。1979年3月,卓見的父母卓明禮、鄧宛生(原系哈爾濱市歌劇院指揮、導演)去香港定居。1981年6月,卓見經申請攜女兒去香港探視父母(兩年后辦理了退職手續)。嗣后,卓見于1982年1月曾兩次給周芳洲來信要求離婚。周均未同意。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周芳洲先后收到香港卓振威(卓見伯父)律師行的四份來函,言明其行已接受卓見的委托,向香港地方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并奉法庭指示給周來函,要求周填寫訴訟文書。對此周均未予以理睬。1991年2月1日周芳洲向哈市中院起訴提出與卓見解除婚姻關系。在哈市中院審理期間,經周芳洲提供證實,卓見早在1985年1月經香港地方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又與英籍人結婚生育了子女,現居住在倫敦,但其親屬不提供詳細住址。于是周芳洲又于今年5月持香港地方法院離婚判決向哈市中院提出申請,請求承認香港地方法院對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效力。
哈市中院認為,香港地方法院于1985年1月29日對卓見與周芳洲作出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承認條件,因此,擬裁定承認該判決的效力并報我院請批。
我院請批意見
經審查認為:卓見去香港已長達十年之久,并且已經再婚,現已移居英國倫敦。從客觀上看,卓見與周芳洲的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程度。現香港地方法院對卓見與周芳洲離婚案件已作出離婚判決,且該判決已于1985年1月29日生效。審查該判決,并未有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之內容。如果從保護在大陸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來看,應盡快解除這種名存實亡的婚姻,承認香港地方法院的判決。但是,目前最高法院對確認香港地方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問題沒有明文規定。我院審判委員會會議能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和參考最高院法(民)復(1990)12號批復:“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拘束力。”及最高院1990年12月5日下發的《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規定》(討論稿)第12、13、14條的規定,擬裁定承認香港地方法院對卓見與周芳洲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效力。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