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8年9月,張某在某二手車交易平臺上看到一輛保時捷的掛牌出售信息,價格為41萬元,標明未發生過重大事故。隨后,張某通過平臺聯系到車主李某,看車后頗為滿意。為免去網上交易的費用,雙方私下見面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李某保證車輛無重大事故、火燒、水泡等情況,如果有類似情況雙方協商和平退車。張某分兩次將購車款40萬元轉賬給李某。
幾個月后,張某在辦理車輛保險時竟被告知,這輛車在半年前的一次交通事故中車頭損壞嚴重,維修費高達18萬元。張某認為這起交通事故屬于重大事故,而原車主故意隱瞞了車輛的真實情況,于是要求退車。
對此,李某承認在2018年1月3日確實發生過事故,但只是一般的小事故,未傷到車輛發動機,不屬于合同約定的重大事故,維修費高僅是因為在專業4S店里修車要價高,堅稱車輛交付前張某完全清楚車輛情況,因此不同意退車。協商無果,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40萬元。
法院認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一是涉案車輛于2018年1月3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合同約定的重大事故?法院認為,對于重大事故的判斷,應從交易時一般人的認知來確定。在相同情況下,一個社會普通人基于其常識和理解,認為該交通事故信息自身會影響購買車輛締約意思的形成,那么該交通事故對于買受人來講就構成了重大事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車輛更換車前蓋、前保險杠等多處零件,維修費用達18萬元,修理后雖然能夠正常行駛,但車輛的品質必然同之前存在差異。且從買受人心理因素考量,其交易價值大幅降低,勢必會影響買受人在交易時締約意思的形成。同時結合車輛交易價格40萬元,而維修費用18萬元等情況,法院據此認為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二是本案是否構成民事欺詐?法院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綜合雙方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及涉案車輛最早的掛牌價格是41萬元,而在發生過事故后,李某仍以40萬元價格將涉案車輛出售給張某,可見李某未就2018年1月3日的交通事故信息如實告知,而李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如實告知過張某。法院依法認定李某未如實告知張某涉案車輛發生的重大事故信息,其行為導致張某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未能將此次重大事故因素考量在內,對于涉案車輛真實車況產生錯誤認知,并作出了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購車決定,李某的行為構成民事欺詐。
李某存在欺詐行為,張某與李某間的買賣合同屬可撤銷合同,張某主張撤銷合同,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基于被撤銷的合同所取得的車款亦應當予以返還。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在買賣二手車時需注意,賣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將車輛的狀況、性能、是否發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向買方如實、完整告知,在出售過程中就足以影響買方購買決定的重要信息予以隱瞞或者未如實告知的,當屬對買方的欺詐。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買方在購買二手車時切莫掉以輕心,對于車輛的真實情況要以實際檢查結果和相關記錄為準,不能輕信口頭承諾。
來源:中國法院網
隱瞞重大事故信息出售二手保時捷汽車被法院撤
日期:2021-01-26 閱讀: 關鍵詞:上海合同協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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