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老百姓收入的提高,投資理財成為一種財富增值的方式。正所謂你不理財,財不理你,而市場上也出現了種類名目繁多的理財投資公司,并隨之產生了因投資引起的糾紛。2016年3月2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案件。
2015年5月20日,彭某(乙方)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甲方)簽訂一份《委托投資理財協議》,就乙方委托甲方對其所投資金進行配置的相關事宜作如下約定:一、投資金額:6萬元;二、投資期限:一年,即從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三、投資用途:某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經營;四、甲方從2015年6月20日起,每月20日付給乙方回報900元;五、合同到期當日,甲方必須將乙方的本金6萬元一次性返還給乙方。2015年9月14日,彭某以資產管理公司不按期支付投資收益為由訴至青秀區人民法院,要求資產管理公司返還投資款6萬元,并支付一個月的投資回報900元。審理過程中,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
青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彭某與被告某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委托投資理財協議》雖名為委托理財合同,但因彭某不承擔投資風險,且每月收取固定回報,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符合民間借貸的特征,形成借貸關系。而彭某的投資款6萬元性質上屬于借款本金,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后,資產管理公司應向彭某返還借款本金6萬元,并向彭某支付合同解除前的借款利息。彭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一個月投資回報900元,實質屬于借款利息,約定利率未超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年利率24%,故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在投資理財中以“投資回報”名義收取的利息,必須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對標榜高投資回報率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不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反而隱藏著詐騙、非法集資的風險,當事人應仔細甄別。
名為委托投資理財協議實為借款法院判令歸還
日期:2021-01-29 閱讀: 關鍵詞:上海借貸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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