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3月6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楊某駕駛一輛摩托車途經(jīng)本區(qū)xx街xx巷交匯處時,與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后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被告人楊某用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捅傷被害人張某某的腹部,致其受傷(傷情為重傷二級)。隨后,被告人楊某逃離現(xiàn)場,于同月25日在某某鎮(zhèn)被公安人員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雖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承認控罪。
律師評析:
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具體辯護意見如下:1、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過錯。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較小。3、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是初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4、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減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3月6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楊某駕駛一輛摩托車途經(jīng)本區(qū)xx街xx巷交匯處時,與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后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被告人楊某用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捅傷被害人張某某的腹部,致其受傷(傷情為重傷二級)。隨后,被告人楊某逃離現(xiàn)場,于同月 25日在中山市古鎮(zhèn)被公安人員抓獲。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已賠償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4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某的報案陳述,證人蔡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楊某供述,辨認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諒解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材料,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裁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對其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鑒于被告人楊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屬在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并綜合考慮被告人作案的具體事實,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確定宣告刑。公訴機關關于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