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巨大,已經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于是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移交的卷宗中包含一份專賣局執法人員查處該窩點時附近一位商戶證明該窩點涉案人員曾經向其詢問是否需要“低價煙”的視頻片段。上海徐匯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僅從法條的文字敘述來看,該視頻片段屬于視聽資料,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但是,該視頻片段從內容上看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就其了解的情況所作的陳述,屬于證人證言。視頻不過是證言的一種固定手段,與傳統紙質筆錄只有形式而非實質上的差別,仍然屬于言辭證據范疇,不是法條所規定的獨立的視聽資料證據種類,不應當移交,而應由公安機關重新收集。
對于行政機關取得證據材料,法條表述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意味著不是必然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還必須遵守54條規定,由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取證過程和取證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再經過法庭質證,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定案依據。如果行政機關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不合法方式收集證據的,就應當依照54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煙草專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特別是調查取證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以合法方式取證,通過規范杜絕瑕疵證據。對于執法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取證行為存在違法情形的,屬于瑕疵證據,在后續的刑事訴訟中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即使不被排除,按照法條規定也必須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使得訴訟程序停滯反復,影響案件進程,降低訴訟效率,違背52條2款的立法初衷。只有大量充分且程序合法的證據材料,才能應對辯護律師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證人可能出現的證據反復問題。
某縣級煙草專賣局對市場進行例行檢查時偶然發現并查處了一家涉嫌變造、偽造各類煙草專賣許可證件的印刷廠。在收繳廠房內各種變造、偽造證件和私刻假冒公章時,僅有一名執法人員在場,而且該執法人員既沒有佩戴徽章、出示證件,也沒有按照規定出具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后來案件移交公安機關,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辯護律師提出物證的收集程序違法,屬于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經過詢問,專賣局執法人員解釋當天有執法人員在政府開會,人手不足;徽章、執法證和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因為疏忽大意遺忘在單位,沒有隨身攜帶,無法當場出具。由于解釋不盡合理,過于牽強,最終上述收集物證被視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牽連犯,雖然其犯罪行為觸犯了一個以上的罪名,在形式上似乎構成數罪,但實際上不構成數罪,因而不適用數罪并罰。這個觀點在我國現行刑法中找不到依據,但在刑法理論上早已得到了確認,并在司法實踐中廣泛引用。筆者在這里提出一種看法,與持上述觀點的同仁商榷。
根據現行刑法關于犯罪的規定,有的牽連犯與其他觸犯數個罪名而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如結合犯、吸收犯和想象竟合犯,在犯罪構成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不能把它們按同一性質的問題而同等對待,即“以一重罪處罰”。
上海徐匯律師提醒大家,結合犯、吸收犯和想象竟合犯雖在形式上看是構成數罪,但根據其犯罪特點,實際上確實不構成數罪,有的牽連犯不僅從形式上看是構成數罪,而且實際上也構成數罪,應適用數罪并罰。牽連犯分為手段牽連犯和結果牽連犯。下面分別論述手段牽連犯和結果牽連犯的犯罪構成以及它們與結合犯、吸收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