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2018年5月的通知稱,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如:正常的吃、穿、住、行、用、醫療、子女教育、贍養老人、文化消費等。上海律師咨詢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國家統計局數據資料進行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生活消費種類主要內容分為八大類: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技術服務、醫療保健、交通網絡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企業商品和服務。具體的認定問題可以通過參考上面兩個不同角度來界定。
那么,在司法實踐中,是否要求債權人充分證明貸款用于家庭的日常需要?不一定,法院對債權人的要求有: 盡職調查義務、審查債務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目的等。在實踐中,法院對單一債權人或同一債權人的債務少于一定數額的情況下,很容易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據最新統計,法院以“家庭日常需要”為由,判定夫妻共同債務最高為18萬元,其中大部分為數千至數萬元,不超過10萬元。
那么,是否意味著20萬以下的金額,或者說10萬,就一定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呢?不完全是。富陽法院(2018)浙0127民初3298號判決書也將4、5萬元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主要是因為涉案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不穩定期間,且兩被告均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他們不知道本案涉及的債務,事后也沒有批準。
從這個案例研究當中對于我們教師可以通過直觀地感受到,法院在處理個案是否屬于自己家庭日常學習生活發展需要的問題上,還是會做實質性的審查和認定,并不是說金額低于某個數,就一定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綜合分析考慮影響因素主要包括:
1、負債金額大??;
2、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交易習慣;
3、家庭生活富裕程度(負債金額與家庭經濟收入、消費行為是否匹配);
4、夫妻關系是否和睦
5、借貸交易雙方的熟識工作程度;
6、借款名義;
7、資金流向。
“住在一起”是什么情況?該統計數據顯示,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共同生活”借款:
1、由夫妻雙方共同發展使用,用于歸還夫妻之間共同進行債務/未舉債的配偶所負債務
2、用它買房子/付清抵押貸款
3、用于購買車輛
4、用于家庭裝修
5、用于對外投資,如購買公司股份、合伙企業股份等。
上述原因可歸因于丈夫和妻子共同使用債務,或夫妻之間形成共同財產。
“共同經營”如何認定?該統計數據表明,下列情況可以認定為“一般生產經營”借款:
1、夫妻股東/實際成本控制人,男女雙方企業均為分析公司通過股東,或者為公司的實際進行控制人的情形。比如:
(2018)浙江共和國0109號第7251號判決,基于男女雙方都是公司股東,并且借款的目的已被商定為購買織物,被裁定為丈夫和妻子共同生產和經營所招致的債務。
(2017)浙0102民初第5745號判決法院認定,債務發生期間,男女雙方均實際控制和經營該公司,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2、一人公司/自雇人士,例如:
(2018)浙0102第1689號判決書認定,男方經營公司的行為具有家族經營的特征,認定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3、借款用途。比如:
?。?018)浙01民終2345號判決法院可以認定舉債是為了歸還男女雙方發展以及管理公司通過對外提供擔保的債務,以此認定為舉債用于夫妻共同提高生產方式經營。
4、債務用于獨資經營,夫妻共同分享收益,例如:
(2017)浙01民中8741號判決書認定,男方承包經營所得為其與女方的生活來源之一,即男方以其單方名義所發生的債務用于生產經營,經營所得由配偶分享。
上海律師咨詢認為,新司法解釋出臺后杭州市2018年各法院可以作出的875份判決書表明,司法社會實踐活動當中我們對于企業認定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思路主要是:S1,在有共同意愿表達的情況下,被認為是一種共同債務。不具有夫妻共同意思,但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S2,認定為共同債務。S3既沒有表達共同意愿,也沒有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債權人通過證明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和經營而發生的,將其確定為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