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微信上不可銷售“水光針”、“美白針”、“肉毒針”等美容針劑產品
家住湖北武漢的女子田某原本待業在家。2016年3月,田某在參加廣州“美博會”時偶然認識了一個微信名為“小希”(另案處理)的人,兩人一見面就相談甚歡,很快交換了微信。在接下來的聊天中,“小希”告訴田某,自己正在通過微信銷售微整形產品,主要是一些“肉毒素”“玻尿酸”之類的填充注射劑,并邀請她也一起參與。
2016年12月16日,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此案經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機構認定,涉案的10種產品均屬藥品,且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號、醫藥產品注冊證號,屬于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應按假藥論處。由于銷售金額特別巨大,而其中部分藥品屬于注射劑,應依法酌情從重處罰。2017年11月2日,柯橋法院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1900萬元。
之后被告人田某向紹興中院提起上訴。紹興中院對本案各項情節和二審中提交的新證據進行綜合考慮后,依法調整了對被告人田某的量刑。2018年3月6日,紹興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田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
案例二、微信代購醫療物品需相關資質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擅自銷售美瞳的網店店主盛某某,被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提起公訴。
據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間,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條件下,在淘寶網店“海外代購超市”購進美瞳產品,并在網絡平臺對外銷售,非法獲利1萬余元。
據了解,美瞳屬于醫療器械產品,直接接觸眼角膜,有較高的風險,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在獲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銷售。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根據該條例,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微信上不可銷售香煙
福建小伙張某未獲煙草專賣許可,通過利用網絡微信、QQ等方式與他人交易并郵寄發貨,非法經營香煙數額24萬余元,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而被公訴。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非法所得10萬元,予以依法沒收。
煙草作為特殊商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才能進行銷售,而且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微商們千萬不要通過微信等互聯網形式銷售香煙,這是法律法規嚴厲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四、微信代購彩票被判刑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微信代購彩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羅某、王某、李某、劉某在未取得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授權的情況下,利用網絡社交平臺擅自發行、銷售彩票,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王某、劉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案例五、微信上賣淫穢視頻被判刑
日前,縣人民法院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判處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5年12月,葉某在一次偶然的機會點進微信好友的朋友圈里,發現了一則低價招收代理的廣告。當時她處于待業狀態,沒有任何收入,看到這個只要點點手指頭轉發就能賺錢的“生意”,她心動了。隨后,葉某交了300元入會費,成了所謂的“代理”,還被推薦進入兩個名為“電影交流群”和“新資源群”的微信群。
葉某表示,群里的資源很多,都是給“代理”用來銷售的淫穢視頻。她在加入“代理”后,逐漸開始在微信朋友圈用群里別人轉發出來的一些交易成功的照片打廣告,發展自己的“代理事業”。期間,她通過群里的資源向微信好友販賣了22部5元—20元不等的淫穢視頻。她的瘋狂轉發,很快便引起了公安民警的注意。
2016年4月8日,葉某經當地民警電話傳喚,主動到派出所自首。據了解,葉某通過微信朋友圈,共出售淫穢視頻22部,從中牟利170元。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葉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微信傳播淫穢視頻22部,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案例六、微信上賣假名牌被判刑
2014年,韶關市湞江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臺售假的案件。戚某和錢某是一對80后小夫妻,二人從2013年6月開始,在位于某小區的家中銷售假冒山寨名牌,他們通過微信“朋友圈”作為商業推廣平臺,銷售“LV”、“GUCCI”、“PRADA”、“愛馬仕”等品牌的皮包、錢包、皮帶,“勞力士”“歐米茄”“卡地亞”“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
經訊問,夫妻二人供述,一年多來,通過銷售假冒名牌商品獲利約8萬多元。夫妻倆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現判決已生效。
經辦檢察官介紹,本案中,被告人通過微信“朋友圈”作為商業推廣平臺,與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對隱蔽,但傳播面廣及推廣速度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涉及面廣,社會影響惡劣。
案例七、“代理商”,都因犯非法經營罪被依法判刑。
楊某是一名境外游導游。2020年2月,有人和他聯系,想讓他幫忙帶點某國外香煙。楊某與同為導游的廖某商量后,認為該國外香煙在國內較受歡迎,有利可圖,是一條致富捷徑。于是,楊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鄧某等人處購進香煙,并通過在微信朋友圈、導游領隊微信群里發布廣告吸引同行,層層發展馬某等人作為代理,廖某則負責記賬、整理訂單等,形成貨源供應、接單銷售、訂單寄送等一條鏈的販賣團隊,涉及的下家“代理商”多達20余人,遍布全國各地。
2020年4月,根據群眾舉報,其中一名“代理商”被鄞州區煙草專賣局查獲,并依法移送至公安機關。很快,這個非法經營卷煙系列案浮出了水面,楊某、廖某、鄧某、馬某等人被陸續抓獲,整個生意鏈被一網打盡。
經查,楊某和廖某經合謀,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鄧某等人處購買香煙,通過微信銷售給馬某等人,涉案金額達180余萬元。
鄞州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楊某等人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許可,單獨或結伙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對楊某等4人提起公訴。
近日,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楊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人民幣二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余代理商也已因非法經營罪陸續被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