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多久起訴
1、檢察官辦公室會在批準逮捕后兩個月內提出指控。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解答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準逮捕到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法院審理的具體時間不確定,與案件的性質和難度有關。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一般為兩個月,復雜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 對于逃犯、集體犯罪、取證困難等復雜案件,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對于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對于其他復雜案件,經最高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2、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證據證明犯罪,可以判處監禁或者以上,保釋金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發生的,實行逮捕(一般條件) :
(1)可能會發生新的犯罪行為;
(2)存在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實際危險;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學生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進行打擊社會報復的;
(5)試圖自殺或逃跑。
二、檢察監督機關進行批捕的條件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礙刑事訴訟,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造成社會危險,依法作為強制措施暫時剝奪自由的行為。
為了防止過度適用逮捕,《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生,而必須逮捕的。
逮捕必須同時需要具備以下三個重要條件:
1、有證據證明了這次犯罪。
2、可判處不少于監禁的徒刑。
3、保釋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方法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的發生,但卻是逮捕的必要手段。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但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沒有逮捕的必要,也不應當逮捕。
三、檢察監督機關不起訴的情形
1、法律上的不起訴(絕對不會)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于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 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的這種情況適用于六種情況: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中國傳統刑法把情節可以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根據《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存在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發展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我們不是一個犯罪,而是企業一般都是違法問題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學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對該犯罪的起訴時效已屆滿
《刑法》規定,罪犯在消滅時效期滿后不應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因為罪犯已不再對社會造成危害,也沒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對起訴時效作了具體規定。犯罪消滅時效已經過期,這一原則在現代刑事訴訟程序中占據了主導地位。
(3)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特赦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我國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過審議通過決定,由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和高級管理人民需要法院進行執行。在中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行政機關人員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根據刑法處理的未被告知或撤銷通知的犯罪行為
我國目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即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和侵犯婚姻自由罪。 這些案件主要涉及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其實質是公民個人的私人權利,是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和其他有權告知的人不提出申訴,或者提出申訴后撤回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不予起訴。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意味著刑事責任對象已經喪失,追究刑事責任沒有實際意義。因此,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刑事訴訟。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國家法律制度規定免予追究刑事社會責任的
2、酌情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情節輕微,依照刑法的規定不需要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 類似于國外學者的“輕罪不起訴”,所謂可以反映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 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來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二是犯罪情節較輕,根據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情形可以適用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境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已經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十條);
(2)犯罪分子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一個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有正當辯護或者緊急避險犯罪(刑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4)擬訂犯罪文書,創造條件(《刑法》第22條)
(5)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犯罪自動中止或者犯罪結果自動有效預防而不造成損害的(刑法第二十四條)
(6)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或輔助作用(《刑法》第27條)
(7)被強迫參與犯罪(《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但應當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在確定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只有在犯罪情節輕微時,才可以考慮不起訴。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應當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的目的和動機、犯罪的手段、造成的損害的后果、悔過的表達和犯罪的一貫表達等,只有真正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有利,才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有學者將其理解為“酌定不起訴”,將“不起訴”稱為“法定不起訴”。
3、由于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企業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存在認為沒有證據能力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發展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我們必須通過經過不斷補充偵查。這里不僅需要研究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中國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信息做出一個自主進行選擇,因為這些證據不足問題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導致不能及時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方式并不能夠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決定不起訴:
(1)定罪依據的證據有疑問,無法核實;
(2)未得到必要證據支持的
(3)不能合理排除定罪證據之間的矛盾;
(4)基于證據得出的結論還有其他可能性。
綜上所述,如果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將在大約兩個月內起訴,但這一次是不確定的,這取決于每個案件的性質和困難的實際情況。 同時,上述還擴大了檢察機關沒有逮捕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情況,有必要仔細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