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平時我們聽說比較多的犯罪,刑法關于貪污罪的規定有哪些?平時又該如何注意?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犯罪主體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給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非國有單位,利用職務便利從事公共事務,非法占用自己的財產,因涉嫌貪污。
普通公民與具有貪污罪主體地位的人勾結的,以貪污罪共犯處罰。
曾經具有但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利用其原有職務便利非法取得公共財產的,不構成貪污罪,視其行為的性質,列為盜竊,詐騙等侵犯財產罪。
二、客觀社會行為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進行非法占有重要公共財物。
(一)你必須利用你的地位。 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便利來管理、管理、處理公共財產的權力和便利。 管理是指負責公共財產的分配、處置和其他控制的職責活動;管理是指為防止公共財產的損失而負責保管、處置等活動的職責活動;管理是指將公共財產作為生產和流通的一種手段,以增加公共財產的價值; 處理是指對公共財產的處理,如收受、消費等活動。 利用與職務無關的工作關系熟悉犯罪環境、方便接近犯罪對象等便利條件非法占用公共財產的,或者利用工作人員的身份方便接近某單位的,不構成犯罪的。 然而,使用便利的位置這一要素,相對于不同的腐敗行為,有著不同的含義。
(二)要貪污、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侵吞,與狹義的侵占是同義語,即將實現自己企業因為技術職務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或者是第三者所有,包括對公共財物信息進行分析事實上的處分與法律上的處分。如財會研究人員收款不入賬而據為己有,執法部門人員將罰沒款據為己有,管理會計人員將自己公司管理的公共財物變賣后占有所變賣的款項,等等。根據我國刑法第394條的規定,國家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在國內公務服務活動時間或者中國對外經濟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教師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存在較大的,以貪污罪論處。這種教學行為應屬于侵吞公共財物。
盜竊是指侵犯占有人的意思,使用公務設施,占有他人的公共財產而轉讓給自己或第三人占有。刑法理論認為,盜竊在這里意味著“內部工作”,就像出納員從他管理的保險箱里偷錢一樣。然而,這種“內部作業”行為是自己占有、管理財產為自己“貪污”.實際上,只有當行為人與他人共享公共財產時,行為人利用公務便利竊取財產,才是貪污罪中的“盜竊”.
詐騙罪是指以欺騙手段為幌子,以合法的義務形式,使被欺騙的人對處分權產生認識上的錯誤,進而取得公共財產的行為。例如,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捏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作虛假申報,騙取屬于自己的保險金,是以詐騙形式侵占公款的一種形式(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值得注意的是,必須區分使用工作促進欺騙和不使用工作促進欺騙。傳統觀點認為,國家工作人員虛報旅行費用或虛報旅行費用詐騙公款,構成腐敗犯罪。但本文認為,這種行為在方便上不占便宜,視為詐騙罪更為恰當。
其他手段是指除貪污、盜竊、詐騙以外的其他利用職務便利的手段。上述行為的共同特征是將公共財物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人非法占有。這種非法占有,一方面可能表現為行為人以合法形式或事實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如將公車登記為己有,將公款存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將公共財物控制為私人財物;另一方面,也可能表現為行為人合法或事實上處分公共財物,如將公款捐贈他人、變賣公共財物等,但不包括單純毀壞公共財物的行為。
(三)必須進行非法占有社會公共財物。行為研究對象我們必須是公共財物(參見刑法第91條),而非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但不限于國有財物,因為貪污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一個國家政府機關、國有經濟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可以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些學生主體沒有完全不同可能出現貪污國有財物以外的公共財物。但是,受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上市公司、企業、事業建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委托關系管理、經營發展國有財產的人員需要成立貪污罪,必須是非法占有了國有財物。另一個重要方面,不要求設計單位對公共財物的占有具備合法性。例如,貪污國家安全機關非法征收的款項的,貪污國有中小企業收受的回扣的,貪污國有金融公司服務合同詐騙所取得的財物的,均成立貪污罪。
三、責任采取故意的形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意思內容是,明知自己的行為侵犯了公務員行為的完整性,會發生侵犯公共財產的結果,并希望或者讓這種結果發生。在侵犯財產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與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相同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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