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紹興著名的紡織城柯橋被“科技英雄殺妻案”震驚、被告人徐建平,原紹興紡織城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總經理。徐建平對中國紡織技術領域做出了巨大貢獻。他被媒體稱為“杰出的科學家”。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一些情況。
在此案之前,他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多達10項國家專利。他的一些研發成果,填補了國內紡織行業的空白。但是徐的家庭生活并不容易,他和他的妻子,公司董事長丁某經常吵架。2002年5月26日晚上9點,Xu Jianping 位于 Shaoxing County Keqiao Street 的公司臥室,因工作和家務瑣事與丁某吵架。
爭吵中,徐建平一手掐住丁的脖子,一手握著茶杯狠狠地砸在丁的頭上,導致丁窒息而死。然后,徐用鋼鋸將丁的尸體從頸部和腿部分解成四塊:頭部、軀干和兩條下肢。
11月29日,許逃離中國,在揭陽被捕。2002年4月1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謀殺罪判處徐建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徐建平提出上訴,2002年12月1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對徐建平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徐建平殺妻案并不復雜,對案件的性質也沒有爭議。本案刑事判決的難點在于: 應當立即判處被告死刑還是死緩?這涉及到對各種量刑情節的具體把握和計量。本案不存在法定量刑情節,因此確定酌定量刑情節是關鍵。本案的自由裁量情節既有寬松的自由裁量情節,又有嚴格的自由裁量情節,這些多維度情節并存,構成了刑法理論中逆向量刑情節或量刑沖突情節的并存。
本案中,嚴格酌定情節主要是肢解和犯罪后潛逃。至于酌情從寬的情況,我們認為應考慮以下因素:
1、從案由上看,被害人因家庭瑣事存在過錯。被告人是激情犯罪,主觀惡性不是特別嚴重。有證據表明,被害人丁某性格強勢,家里家外大事小事都管,動不動就罵老公,有打自己耳光的習慣。她曾經在食堂當著用餐人員的面打了丈夫一巴掌。徐生性善良懦弱,在公司無權,在家里屢受壓迫。長期的壓抑和辛酸終于在妻子打他耳光的那天晚上爆發了。許事后告訴人們,這是他第一次還手。
2、徐總是表現得很好。事后被拘留期間,他還完成了3項新的實用技術,受到專家的高度評價。當然,徐對社會的貢獻能否作為寬大處理的理由是有爭議的。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罪人犯罪后的某些立功行為可以作為寬大處理的依據以及執行階段的減刑、假釋措施。
但是,刑法并沒有規定行為人在犯罪前的立功或者對社會的貢獻可以作為寬大處理的依據。在這方面,有人認為,它可以被視為一個事實,通常表現得更好,被視為一個酌情處理的情況。然而,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基于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刑法的基本原則、犯罪前的社會貢獻、功過程度等因素,不宜影響量刑因素的嚴重程度。
3、人們不生氣。在一審和二審中,除了被害人(指丁的母親家庭,不包括丁的女兒)不得不讓徐自殺外,社會各界都要求法院寬大處理。許一審被判處死刑后,200多人走上法庭,呼吁法庭“留人用槍”。有人坦言: 徐建平罪大惡極不足以殺人。
4、徐立即被判處死刑,留下他的未成年子女成為孤兒。事件發生后,徐的15歲女兒寫信給法官,哭著說: “我失去了我的母親,不想失去我的父親。”
紹興市中院在一審法院判決中也認為,本案系因家庭主要矛盾而引發,被告人是因一時火起而殺人,但同時我們認為,徐殺人后分尸滅跡,又畏罪潛逃,社會發展影響環境惡劣,情節進行特別對于嚴重,已不足以對其從輕或者處罰,故作出了中國死刑案件判決。
鑒于上述情況,既有強化死刑適用的酌定加重情節,也有弱化死刑適用的酌定減輕情節(這是以下章節的主要內容)。上海刑事大律師認為,在這種多維并存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考慮更多的寬大處理的情況,以適應我國一貫主張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就本案而言,肢解和潛逃是許多罪犯出于對法律制裁的恐懼而做出的本能選擇。這兩個情節并不一定反映被告人的主觀惡劣性,不應作為適用死刑的決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