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時期,對正在執行職務或事情的國度構造工作人員、志愿者等人員實施威脅、辱罵、毆打、駕車沖撞等行為的如何處理?疫情防控時期,針對侵占醫務職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機構醫療秩序的行為如何處理?上海刑事大律師今天就來講講有關的問題。
謝絕合營丈量體溫、出示核酸檢測呈報、掃描場合碼等防疫事情,以暴力、要挾要領障礙國度構造事情職員依法施行職務的,吻合《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礙公務罪科罪懲罰。
隨便對其余防疫工作人員實施辱罵、威脅、毆打、駕車沖撞等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實施妨害公務行為或尋釁滋事行為,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有意傷害罪】有意危害別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致人殞命或許以分外殘暴手法致人輕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礙公務罪】以暴力、要挾要領障礙國度構造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無關挑釁滋事罪的條文參見前文。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對于依法懲治妨礙新型冠狀病毒沾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法的看法》
以暴力、要挾要領障礙國度構造事情職員(含在按照法令、法例劃定行使國度無關疫情防控行政治理權柄的構造中處置公務的職員,在受國度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疫情防控時期,隨便毆打、要挾、凌辱醫務職員,無端滋擾、阻攔醫務職員事情等侵擾醫療秩序的行動,吻合《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凌辱罪或挑釁滋事罪科罪懲罰。
有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后果的,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毆打、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無關有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的條文參見前文。第二百四十六條 【凌辱罪】以暴力或許其余要領悍然凌辱別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對于依法懲治妨礙新型冠狀病毒沾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法的看法》
依法重辦暴力傷醫犯法。在疫情防控時期,有意危害醫務職員造成重傷以上的緊張前因,或許對醫務職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上海刑事大律師提醒大家,隨便毆打醫務職員,情節卑劣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采用暴力或許其余要領悍然凌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