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想要找比較有名的刑事律師咨詢關于盜竊罪中是如何認定多次盜竊的。多次盜竊”作為盜竊罪五種類型之一的“次數型盜竊”,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存在一些需要厘清的問題。
一. “多次盜竊”的特征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取消了“慣竊”,而對盜竊罪客觀要件補充了“多次盜竊”。《刑八》保留了“多次盜竊”的規定。司法解釋對“多次盜竊”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1998年《“高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二階段是《“兩高”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但我們不能從兩個司法解釋中直接得到關于“多次盜竊”的更多解釋。
多次盜竊”具有如下特征:
上海盜竊罪刑事辯護律師介紹多次盜竊”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多次盜竊”中的每一次竊取的財物價值都沒有達到普通盜竊罪所要求的“數額較大”標準,這是“多次盜竊”的重要特征。如果有一次達到這個標準了,就解決了定罪的問題,也就不會存在“多次盜竊”的問題。
二是“多次盜竊”的累計數額可以達到“數額較大”但不要求必須達到這個標準。“多次盜竊”考量的是“多次”,反映的是行為人盜竊習性和主觀惡性。盡管每一次都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累計數額也不要求必須達到,但并不排除累計數額達到“數額較大”。
三是“多次盜竊”在盜竊罪評價順序中屬于兜底類型。前面講過,盜竊罪一共分為五種類型。盜竊行為發生以后,我們首先要考慮夠不夠普通盜竊罪,即數額型盜竊罪。
如果滿足了“數額較大”標準,定罪問題就解決了;如果不能進入普通盜竊罪,則按這樣的順序進行考量:“入戶盜竊”“扒竊”“攜帶兇器盜竊”。只有在均不能構成這四種類型盜竊罪的情況下,才考慮是否構成“多次盜竊”。
所以,“多次盜竊”中每次的盜竊行為是除了數額較大、入戶盜竊、扒竊和攜帶兇器盜竊以外的一般違法行為。“多次盜竊”之所以入罪,正是因為由多次“一般違法行為”的量變轉化為質變。
四是盜竊未遂不影響“多次盜竊”的認定。“多次盜竊”反映出的是由于盜竊成性而對社會的危害,而不以是否既遂為評判標準。
這是學界的共識。五是“多次盜竊”包含兩年內因盜竊受過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有人認為已經受過刑法或治安處罰法評價的行為,如果在“多次盜竊”中再次評價對行為人是不公平的。
我們認為,已經受過刑法或治安處罰法處分而在兩年內再行盜竊的,恰恰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深,盜竊習性難改,當然應該用“多次盜竊”再次進行評價。但我們不同意將“多次盜竊”表述為:
兩年之內因盜竊受到三次以上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行為人主觀上存在以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存在致使數額較大財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
“受到三次以上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可以被包括在“多次盜竊”當中,但不能成為“多次盜竊”的必然條件—把未經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排除在“多次盜竊”之外。這樣做放縱了盜竊違法行為,不符合立法精神。
綜上,“多次盜竊”是根據盜竊的次數決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即雖然每一次盜竊的財物價值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法律因其多次性所產生的危害而將其規定為犯罪。
盡管其累計數額可能達到或超過數額較大,但解決入罪問題的,仍靠的是“多次”,所以“多次盜竊”當然屬于非數額型盜竊罪之列。
來源:刑事參閱 原文載《常見罪名疑難問題研究》該內容系整理發布,若內容有誤或涉及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將按規定核實后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