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名刑事律師 海南的陳某因妻子被公有調戲而與公有發生爭執,在過程中公有的持鋼管、有的持鐵鏟,還有的持石頭或者是酒瓶對陳某進行毆打,而陳某拿起了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單刃小刀向他們捅去,導致1死3傷,這屬于正當防衛嗎?
根據法院的判決來看,這屬于是正當防衛,并且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陳某的生命安全受到了現實的緊迫的不法侵害,其為保護妻子一直是處于防御狀態,無論從手段還是程度上來講,都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法院認定屬于正當防衛,并且不承擔任何的民事賠償責任。知道了嗎?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997年《刑法》相比于1979年《刑法》,對正當防衛制度的規定做了如下修改:一是放寬防衛限度的條件。只要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損害后果又未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的,或造成的損害雖然明顯超過了不法侵害,但是實際造成的損害不算重大的,均屬于正當防衛。二是增設特殊防衛權的規定。其立法理由為: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正當防衛的案件都是針對暴力犯罪實施的,然而,由于1979年《刑法》對正當防衛限度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更沒有針對暴力犯罪而實施正當防衛的專門規定,導致在很多情況下,遭受嚴重暴力侵害的行為人不僅得不到保護,反而可能以防衛過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顯然不利于強化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三是不再單獨規定防衛人因恐慌、激憤而超過防衛限度的問題,這是因為此類主觀狀態的認定非常復雜,且防衛過當處罰的規定包含了“免除處罰”的內容,故不單獨作出規定。
正當防衛是國家法律確證的公民在公權力保護不能及時到達情況下的一種私力救濟權。司法實踐中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應遵循鼓勵和支持的價值立場。近年來,“昆山反殺案”“趙宇案”和“淶源反殺案”等典型案件相繼出現,引起社會與學界極大關注,重新激活了正當防衛條款的司法適用機制,有效地糾正了防衛限度判斷和防衛過當適用的認識誤區,一改以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好人受罰”的不公正處遇,著重體現了優先保護防衛人利益的新的政策導向。“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作為當前正當防衛機制的重要價值觀基礎,不僅是當前糾正防衛過當之司法認定誤區的關鍵,更是重新激活正當防衛機制的根本內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