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對于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然后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如果不能偵查終結的,在經過省、自治區或者市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的批準之后可以延長兩個月的時間。
第三,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如果是十年以上的一個有期徒刑的話,那么依照我國的一個相關的規定的第一百五十六條中有這樣說道,延長期限屆滿,如果仍然不能偵查終結的,那么在經過省、自治區或者市直轄市人民的檢察院批準或者是決定了之后可以再進行延長兩個月的時間。
第四,如果在這個期間發現犯人有一些其他的比較重要的罪行的話,那么就重新計算這個期限。
第五,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講自己的真實姓名以及住址或者是身份不明的那么應當先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來進行調查,那這個偵查羈押期限的自查清楚身份的那天開始算起。
第六,對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有需要去做精神病鑒定的話,那么這個期間就不介入辦案的期限之內。
然后是審查起訴的一個期限,第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都為一個月,那如果是重大或者是比較復雜的一些案件的話可以進行半個月的延長,第二,改變管轄的,改變之后檢察院如果收到了案件的話,那這個案件就從收到的那天起開始計算。第三,退回補充偵查的話,那這個是以兩次為限每次一個月,那兩次的話就可以兩個月。第四,補充偵查完畢了之后再移送人民檢察院之后,又開始重新計算起訴的期限。兩次一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這兩個加起來的話,總共是三個月的時間。
刑事案件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
1.拘留期限最多37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公安30天,檢察院7天。
2.偵查應該7個月結束(超過七個月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基本2個月,如果案件復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26條,交通不便、團伙、流竄、取證困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3.審查起訴不超過6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要求公安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時間不得多于5個月。
4.一審9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7條,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法釋〔2000〕29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5.二審4個半月 上海市刑事案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基本期限為1個半月,重大復雜可延長一個月;
法釋〔2000〕29號可再延長兩個月。
6.發回重審5個月,一審2個半月,二審2個半月。